附件二:
外商独资 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投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 年 月 日
外商独资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地区) 公司(与 国(地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
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
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 | 。(以下简称公司) |
| |
公司法定地址: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
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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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含币
种) 。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含币
种) 。
其中:
甲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
(乙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
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
算。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如境外投资方合资)投资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
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投资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投
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投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投资一方
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投资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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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股东
第十四条 (如选择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如选择不设股东会)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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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第十六至十九条选择设立股东会适用)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如选择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如选择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招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其他:
第五章 董事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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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如选择设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
13人)。每届任期三年,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 人。董事会中董事由 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如不选择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 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职权: 。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董事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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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如选择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3人
以上),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
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如不选择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
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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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7.其他职权: 。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监事会适用)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 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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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
/执行董事决定。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
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
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投
资者应在距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
方能延长。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其他解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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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
成。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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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如发生与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
一致的情况,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投资方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章程不存在冲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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