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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2020-12-16 来源:步旅网



附件二:

外商独资 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投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
日期: 年 月 日



外商独资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地区) 公司(与 国(地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

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

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

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

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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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含币

种) 。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含币

种) 。

其中:

甲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

(乙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

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

算。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如境外投资方合资)投资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

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投资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投

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投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投资一方

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投资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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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股东

第十四条 (如选择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

(如选择不设股东会)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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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第十六至十九条选择设立股东会适用)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如选择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如选择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招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

1.公司的章程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其他:

第五章 董事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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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如选择设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

13人)。每届任期三年,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 人。董事会中董事由 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如不选择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 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职权: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董事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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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如选择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3人

以上),包括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

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如不选择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

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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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7.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监事会适用)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 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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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股东会/股东/董事会

/执行董事决定。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

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

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

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投

资者应在距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

方能延长。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其他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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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

成。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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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日在 签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如发生与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

一致的情况,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投资方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章程不存在冲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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