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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现状及风险防范

2021-04-30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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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现状及风险防范

作者:胥晨慧

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21期

众筹融资是借助互联网为平台,使资金需求方和资金投资方相对接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门槛低、多元化、开放性、高效率,自2014年以来在我国发展迅速。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中的典型模式,股权众筹能使项目资金需求方和投资方很快的建立联系、相互选择、确立法律关系,在我国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本文拟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结合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股权众筹企业的发展现状。深入剖析股权众筹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众筹企业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序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或商业模式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在国外,很多外国国家较早的时候就开始发展了股权众筹这种筹资方式,而且很快席卷欧洲各个国家,许多外国的学者也对众筹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于是到了2012年的时候,众筹这种创新的筹资方式已经完全得到了欧美人民的认可,不再是新兴的事物,在欧洲市场发展得如火如荼,炙手可热。 众筹模式进入中国的时间大约是在2011年的时候,中国国内的许多创业者苦于资金筹集的烦恼得不到解决,于是发现了国外正在发展很好的众筹筹资方式。尽管我国的学者对众筹的研究相比外国学者落后了一大步,相关众筹的理论知识也比较单调,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框架体系,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众筹正以光的速度在发展。 二、股权众筹风险成因分析 (一)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众筹触及非法集资的高压线,模糊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导致企业的网络财务管理也不尽如人意。众筹平台收益良好,法律地位却并不明确,既不满足《证券法》规定的合法条件,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起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股权众筹只能以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股权众筹来进行融资,这恰恰与互联网融资追求普惠的理念相反。 (二)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较大

众筹平台虽然没有市场准入门槛和特定的监管主体,但是对发起者的项目审核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从股权众筹平台与发起者和融资者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因为平台要求发起者和投资者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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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对等。京东金融平台的收入即使项目在后期因为经营或者其他原因失败后也不用承担所有的风险,完全以成功筹资的创业项目为基础。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风险管控指的是利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途径来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要求。在众筹平台的交易过程中,不同投资者的能力不一样,企业面对的风险也大不相同。如果发起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高,那么也大大方便了众筹平台的管理。实际上,股权众筹平台的许多投资者不具备投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只是凭借自己的直觉和别人的介绍进行选择投资。只有在信息充分交流的环境里,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投资者与融资者才能够完全了解此次交易可能带来的可能收益,两者构成对称信息的交流机制。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股权众筹平台容易产生不可控制的风险,导致股权众筹项目失败。 (四)项目监督系统不完善

如京东众筹平台采用“领投+跟投”的模式,导致领投人存在极大地交换利益的可能,将会严重损害项目其他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京东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主要承担中间人的角色,从项目的审核到组织实施都要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目前看来,仅仅就在众筹平台上要求项目发起者和投资者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任,不将其与他们切身的利益挂钩,不会引起他们的重视。因而,众筹平台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管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中间平台严格把关,把可能出现的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五)信用风险

在股权众筹的融资过程中,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信用风险一方面是来自投资者的,另一方面是来自融资者的。就目前而言,包括人人投在内的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均搭建有信用评分机制,众筹平台会实时公开众筹项目黑名单为互联网金融“净化环境”。数据表明,股权众筹提高了京东普通股的获利水平,降低了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

但是,仍然会有众筹项目造假、盗取创意侵犯知识产权这些现象,例如广为人知的诺米多股权众筹案件。京东众筹应当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众筹平台的重要竞争力,它是众筹项目得以持续生存的基础。 三、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 (一)健全监督体系

众筹平台应当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机制,重视进行众筹项目持续的监督,与此同时加强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对众筹项目的评价过程中,采用量化的方式表现项目的可行性,如对发起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净资产标准、项目的可实施度、参与人员职业资格等进行量化,从而对股权众筹平台有较为全面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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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监督体系不仅仅是针对股权众筹项目中发起者的监督,也是针对投资者的监督。因此应当建立严格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项目的实施运行,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由于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漏洞较多,导致项目参与者对众筹情况了解不全面,管理不到位,进而使得众筹项目风险增加。因此,在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同时需要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不仅仅是证券发行时发起人应尽的义务,也是融资完成后发起人应尽的义务。只有发起人引起重视,投资者的权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应有的保护。

为了防止发起者借助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诈骗等违法交易,众筹平台需要实时了解项目的资金流向,严格核查项目发布人的相关信息,防止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由于平台上的投资人绝大多数是非专业投资人,在项目投资的选择、方法上属于新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做出最后的决定。 (三)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众筹平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强大优势,利用大数据做好企业平台的风险控制。在众筹项目前期、中期及后期的管理中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评估。与此同时,企业可以通过设立规章制度的方式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对管理部门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识别和处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完善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合理控制股权众筹项目的运行风险,提高股权众筹项目的质量,降低可能的风险发生。 (四)加强信用风险防范

目前,众筹项目造假、披露信息伪造、盗取创意侵犯知识产权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了市场秩序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环境。此外,平台应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因为大多数众筹的违约行为是由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远低于项目所要求的风险。加强信用风险防范,不仅仅是防范股权众筹平台发起者的信用风险,而且是防范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五)以风险为导向控制业务活动

为了规避股权众筹可能带来的风险,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以风险为导向控制业务的活动:完善众筹业务审核机制、加强众筹投资者教育以及启用第三方众筹托管账户。启用第三方众筹托管账户可以有效的规避众筹资金使用的风险,确保资金不会任意使用或者转移,加强了双方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力度,降低无度挥霍项目资金的可能性。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解决了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备许多优势的同时也面临许多的风险。股权众筹的风险不容小觑,如果运行不当会给项目参与者带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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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否则,法律风险会直接影响了投融资者参与的热情。因此,众筹平台需要严格把控项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众筹产生的纠纷解决也需要形成一个有效的程序,以此来推动众筹健康的发展。(作者单位为盐城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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