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内卫医政字[2011]57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76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卫生部特制定和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现就《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的贯彻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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