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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023-10-03 来源:步旅网
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及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管理目标与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各类员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兼顾、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范围:公司正式员工的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劳资统计年报中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核定的缴费比例,定期缴纳(现阶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企业缴

费比例为20%)。企业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由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六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包括员工的工资、实发奖金、津贴和补贴;个人缴费比例为8%;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七条 员工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当年员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员工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当年员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在省未公布社会平均工资之前,先按个人上年缴费基数缴费,待公布后再做调整。

第八条 下列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并从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公司工作后,以起薪月份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并从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借调人员: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借入和借出单位协商,必须有一方缴纳。

四、由于本人原因,要求脱产深造的员工,经公司批准,学

习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学习期间也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学习期间以本人学习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费基数。学习期间,养老保险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本人承担,不缴费的视为中断。

五、员工休长假期间,以休假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六、发基本生活费和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在此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当月缴费工资基数。

第九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员工个人应缴金额每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于每年年底前补缴,在缴纳本金的同时要补缴利息,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补缴。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个人收入所得税纳税基数。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由公司统一为员工个人建立的用于存储员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帐户,个人帐户准确记载员工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后历年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缴费月数、记帐利率,它为员工退休时计发养老保险金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内容个人帐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载。

一、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内养老保险金按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的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年结算一次,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当年存入个人账户的本金,计算当年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并按年计算复利。记帐利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同期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每年年初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缴费年限的确定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一、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家及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员工个人帐户是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即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实际缴费年限:员工缴纳养老金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员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后,方可计算。

第十五条 几种情况缴费年限的确定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机关、事业性单位工作人员,到公司工作后,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办理转移手续的,原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三、由统筹外地区调入的员工,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办理转移手续的,原实际缴费年限和调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未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办理转移手续的,不允许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的个人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厂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员工本年度工资总收入、个人年缴费金额、个人年缴费月数及时录入职工养老保险数据库,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形成当年度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由省、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于每年7月份将员工个人帐户清单统一打印出来,公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至员工个人手中,由本人审核。如有问题,员工应在规定期限内联系工作人员核实,核实后确实有误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改正,并重新打印一份个人帐户清单,交员工本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员工本人在个人帐户对账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员工在职期间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 员工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

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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