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随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全面推行,为理顺主流、便于管理,学校决定对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做相应修订。试行医疗费门诊包干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将国家每年拨发给在校学生的60元医疗费中的30元发给学生作为门诊包干费用,另30元作为住院统筹费用。
二、学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含校医院)门诊就医、急诊救治等门诊费用均由学生个人支付、不再予以报销。
三、凡因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能在校医院就诊,尽量在校医院住院诊治,校医院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经医生开签转院单、院长批准后可转指定医院住院,报销的相关规定是:
1.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参加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所办理的平安医疗保险;投保费由个人承担。
2.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伤病,在出院后先在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未报销的余额,如在保险额度内的,去除公费医疗不负担的部分,全予报销;超过保险额度的,额度内全予报销。超出部分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报销。
3.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疾病,均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但列为整形美容的,例如包皮过长、腋臭、血管瘤以及装配义齿、义眼、义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承担。
4.寒暑假期学生因急症住院的按原办法执行,其它时间的外埠住院费不报销,在市内不属急症的住院费用仅由保险公司报销。余额公费医疗不予承担,但经校医院转院的予以报销。
5.已实行单病种医疗费限额并有指定医院的,包干金额仍继续执行。 6.如遭受意外伤害有责任者承担的,学校不列入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 7.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8.无论何种情况,学生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享受公费医疗总支出额控制在3万元,超出部分全部自理。
四、本办法不是独立性文件。文中未涉及的内容仍参照原办法执行,试行起始时间为2001年5月16日。
五、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年五月制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