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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及规制

2023-07-29 来源:步旅网
圆园19年第3期渊总第153期冤理论观察TheoreticObservation晕o.3,2019杂erial晕o.153

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及规制阳亦婷

渊湖南师范大学袁长沙

源员园园园远冤

摘要院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就民事诉讼中的一切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遥异议权作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袁贯穿于民事诉讼中的各个程序遥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不仅是立法制度上的空缺所带来的问题袁也与民众滞缓的法治观念不无关系遥滥用异议权既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袁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袁这种现象必须得到规制遥既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更深一步的考虑袁也要对特别程序中异议权行使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袁提高异议权的提出门槛袁并针对不同的异议权被滥用的情形设计相应的制裁措施曰同时要从加强民众法治观念的角度出发袁进一步对特别程序中滥用异议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遥

关键词院异议权曰特别程序曰滥用曰规制中图分类号院阅云苑圆文献标识码院粤文章编号院员园园怨要圆圆猿源渊圆园员9冤03要园104要园4

一尧特别程序中的异议权

异议权是一项典型的诉讼权利袁其主体通常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袁但在某些具体的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作为异议权的主体袁如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分配持有异议而引起诉讼遥通说认为袁异议权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判机关就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裁决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遥淤但该定义指向的异议权主体仅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袁存在些许偏颇之处袁故笔者认为应从广义的异议权出发对异议权的概念进行界定院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尧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就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切可争议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遥在特别程序中袁异议主体中的当事人则指向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遥

在实践中特别程序的范围往往被扩展至公示催告程序尧督促程序甚至是执行之诉袁本文中的特别程序仅指法定的六类案件袁即选民资格案件尧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尧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尧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尧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遥法定特别程序中的六种分类是否均存在异议权钥笔

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袁在适用以上六种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当事人尧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于裁判机关做出的裁决行为不服时提出异议的权利袁笔者在此粗略地介绍存在于各个法定特别程序中的异议权院在选民资格案件中袁公民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选择起诉袁说明公民与选举委员会的意见不同袁法条规定公民对此享有异议权遥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中袁重新出现的被宣告失踪尧死亡的公民对法院过去作出的认定失踪或死亡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袁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袁撤销原判袁可见袁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的异议权遥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袁当事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袁对于人民法院过去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不服袁向人民法院申请袁着其中同样存在着异议权遥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袁由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袁在此类案件中袁存在着至少两个异议权遥第一袁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财产认定无主持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请求袁第二袁在原判决作出之后袁且同时符合诉讼期间

收稿日期院圆园员9要03要1苑

作者简介院阳亦婷渊1995要冤袁女袁湖南双峰人袁在校硕士研究生袁研究方向院诉讼法学遥

张卫平袁叶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曳袁叶清华法学曳2007年第1期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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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袁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遥在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中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案外人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间内享有对确认结果的异议权遥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袁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中设置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环节袁人民法院对于此种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袁且司法实务此类程序中袁存在着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的情形袁故被申请人存有按照符合规定的方式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权利遥

从以上六类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袁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特别程序存在异议权在程序的法条规定中袁野不服冶尧野提出请求冶尧野申请冶等字眼均可视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异议权范畴袁在特别程序中袁异议权不仅存在袁且存在的种类多样袁同时也正因为异议权的广泛存在袁且滥用后无相应惩罚后果规制袁导致了异议主体滥用异议权的现象袁延长司法审理期间袁浪费司法成本和资源遥

二尧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渊一冤滥用现象

笔者主要从特别程序里异议权的滥用情况中选取两类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袁即选民资格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目前异议权滥用情况进行描述遥一方面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统计的数据来看袁我国的选民资格案件数量相比较其他几种案件类型来说不算多袁但对其中异议权被滥用仍留有操作空间遥一般说来袁公民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分两种情况院第一种是应当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为出现在选区选举名单上曰第二种是被剥夺了选民资格的公民的名字仍出现在选区选举名单上遥从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袁实践中一般因第一种情况产生的申诉情况更多袁因自身权利受损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更大遥即便如此袁我们仍应考虑到会出现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情况袁如申请人因打击报复或其他原因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原本应有选民资格的公民无选民资格袁选举委员会经调查作出该选民具有选民资格的决定袁申请人不服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袁法院作出该公民享有选举权的裁判遥首先袁申请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出于打击报复或其他原因袁而不是为了维护自身或他人的正当权益曰其次袁根据叶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曳第八条之规定袁野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院渊一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曰渊二冤裁定不予受理尧驳回起诉尧驳回上诉的案件曰渊三冤对不予受理尧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袁提起上诉的案件曰渊四冤行政赔偿案件遥冶故根据叶办法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诉讼费用袁这对申请人而言袁等同毫无成本袁没有诉讼费用的约束袁申请人无需考虑行事风险袁无需承担后果袁但对案件中的公民而言却完全不同曰最后袁这不仅仅只是申请人滥用权利袁先后经过选举委员会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袁这是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和国家司法资源的做法袁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十分恶劣的袁有违司法严肃遥

另一方面袁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言袁司法实践中设立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环节袁人民法院对于此种异议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袁即凡是被申请人提出对债务的数额尧债务是否已到清偿期尧诉讼时效等事项的异议则表明案件具有争议性袁法院均会认为系存在实质争议而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遥如此一来袁只要被申请人有心逃避债务袁向法院提出异议袁就可拖延时间暂缓债务遥此外袁实现担保案件中最常出现的异议权滥用情形是许多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而提出管辖异议遥笔者认为袁虽然实务中出现了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袁但管辖异议不应适用于特别程序案件遥第一袁根据叶民事诉讼法曳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袁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袁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袁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遥冶故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遥民诉法中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袁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袁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无须作出裁定袁也不应再经过管辖上诉程序遥第二袁管辖异议条款由第二章管辖第三十八条移至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袁可以认为管辖异议条款是针对一审诉讼案件作出的规定袁而实现担保物权为非诉案件袁不应适用管辖异议条款遥再回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本身袁实现担保物权作为民诉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特别程序袁旨在提高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袁而被申请人为了拖延时间袁躲避债务提出管辖异议就是异议权的滥用遥总之袁被申请人异议权的滥用直接导致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往往还未进入审理阶段就被裁定驳回袁或者进入审理阶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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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因意义提出延长审理时间袁无法及时实现有担保物权的申请人用被担保财产进入执行的目的袁且被申请人还可在延长期内转移被担保财产袁使得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的设立沦为纸上之物遥

渊二冤滥用现象之成因分析

异议权被法律赋予当事人尧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目的是为了允许异议主体对自身权利义务分配持有不同意见而向法院提出自己与之不同的意见袁是为了法院更好地听取来自各方不同的意见综合专业判断从而对案件进行较为公平公正的官只有在听取不同的声音之后才能更好地把握案件事实袁异议权的设置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遥权利禁止被滥用袁这一原则不仅在民法中有确规定于袁即使立法上有规定袁但仍出现异议权被

1.立法上的粗疏

所体现袁甚至在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曳中也有明处理遥正所谓野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冶淤袁法

出异议的权利遥在特别程序中袁异议权的提出主体多样袁既可由被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提出袁还可由案外人提出遥根据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曳的规定袁特别程序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袁更罔论诉讼费用遥异议主体在面对法院作出与自己预期相悖的裁决的情况必然会提出异议袁特别程序中异议主体对前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后袁案件往往进入到独任制审理中渊选民资格案件和一些重大尧复杂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冤袁由于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免交案件受理费袁对申请人来说没有受理费这一门槛袁绝大多数申请人会提出异议从而将案件交由法院处理遥也正是因为提出异议无需门槛袁才会出现实践中滥用异议权的情况遥

第三袁对滥用异议权的当事人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遥无论在何种程序中异议权的设立总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袁但是对于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必须予以制止袁滥用异议权意味着已经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遥权利的行使是有界限的袁权利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袁而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袁一旦超过范围或限度袁就会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来惩罚这种野越界冶行为遥但在所有有关于特别程序异议权的法律法规中袁笔者并未发现立法上有对特别程序中异议主体滥用异议权的后果的规定袁没有处罚等同于对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不加阻拦袁使得滥用之人更加肆无忌惮袁立法上这一制度的缺失袁也为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滥用滋生提供了温床遥

2.异议主体法治观念的缺失

滥用盂的情形袁笔者认为袁主要由以下两方面造成院

立法上对于适用普通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异

议制度尚有些许法条对此进行较为细密的规定袁但特别程序既不同于普通程序袁也不同于执行程序袁特别程序是为了解决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而设立的袁其法律适用与普通程序和执行程序存在不同之处袁对普通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权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别程序遥反观之适用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法律条文袁数量不多且其中大部分条文并未规定异议主体对异议权的行使程序等问题袁具体来说则是异议权提出成本低尧对滥用异议权的当事人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等问题袁因此留下了可操作性的空间遥

第一袁立法上对特别程序中异议权的规定尚不明确遥在所有有关特别程序异议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袁仅仅是隐晦地表现出异议权的存在袁对何人行使尧如何行使尧何时行使以及该问题是否可参照普通程序中的异议制度进行处理等诸多问题均无具体规定袁导致法官在实务中碰到该类问题无法可依袁无据可述遥

第二袁异议权提出门槛低遥如前述所说袁异议权是异议主体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一切问题均可提

淤盂

陈瑞华袁叶看得见的正义曳渊第二版冤袁北京大学出版社袁第75页遥

法治工作量大复杂导致法治教育普及进程的

缓慢袁中国千百年的野闹民冶思想仍然根深蒂固袁民众对于行政机关仍不信任等等诸多因素的存在袁导致在实践中只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与自己预期相反的行为就不假思索马上提出异议袁滥用异议权的现象层出不穷遥异议主体法治观念的缺失不仅如此袁法治观念的缺失不止出现在普通民众身上袁甚至也出现在一些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身上袁在实践中出现过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为拖延时间或达到自己的其他目的而鼓动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袁如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袁这种滥用异议权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对申请人来说

自由和权利的时候袁不得损害国家的尧社会的尧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冶遥

于我国叶民法总则曳第一章的规定体现了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袁以及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曳第51条规定: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在本文中对异议权的滥用的论述均限定在特别程序里袁并非辐射整个民事诉讼体系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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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是一种折磨袁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袁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公正与效率并存遥

三尧对滥用现象的规制

特别程序中滥用异议权的现象必须得到规制袁这不仅是程序制度上的必然要求袁也是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遥

渊一冤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制

第一袁明确特别程序中异议权行使的具体规定遥叶民事诉讼法曳仅对特别程序中一些基本审理问题进行规定袁并未对其他常见问题如异议权行使进行规定袁仅在第一百七十七条句末笼统地规定野本章没有规定的袁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遥冶笔者认为袁该条仅表明未在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其他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袁而并未表明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未在本章规定的其他法律问题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袁故应在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明确说明袁特别程序在审理程序上与其他案件不同袁但遇到第十五章未规定的法律问题渊包括异议权的行使问题冤中仍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遥

第二袁适当提高异议权提出的门槛遥一方面应当对异议权的提出范围进行限缩袁明确六类案件中每类案件可适用的异议权遥特别程序中共有六类案件袁在每类案件中提出的异议也均不相同袁以管辖异议为例袁虽然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特别程序的管辖异议未置可否袁但实践中在特别程序中仍然存在该种情形袁应当明确六类案件中哪几类案件可适用管辖异议遥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问题为例袁笔者认为袁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特别程序中可提出管辖异议袁且要求提出异议一方需提交足够证明管辖错误的证明材料袁可尝试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滥用权利如异议权的法律后果袁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袁可裁定驳回申请袁受理法院对此裁定的方式既可书面袁也可口头袁避免在管辖裁定程序上耗费大量时间袁也能体现设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高效便捷处理的立法本意袁同时避免了管辖异议权被滥用袁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遥另一方面可以对滥用异议权的主体适当收取案件受理费袁要先界定异议主体滥用异议权的行为袁向真正存在异议权滥用的案件的异议主体收取案件受理费袁由于特别程序无法按照普通程序以诉讼标的为基数进行收费袁笔者认为可借鉴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按

照案件数量收费袁或结合我国情况另行制定更为适宜的数额遥

第三袁构建对滥用异议权行为的制裁机制遥对于滥用异议权的异议主体袁要通过相应的制裁机制对其进行制裁袁必须要让擅用异议权之人承担其所作所为的不利后果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浪费对方的时间袁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袁这样的行为需要代价来支撑遥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袁如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袁法院查明异议主体纯粹是为了拖延诉讼进程袁延缓物权担保实现时间袁造成申请人的诉累袁则对异议主体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作出一定数量的罚款遥

渊二冤加强对民众法治观念的普及工作每一个案件的每一进程无时无刻不体现了背后所渗透的司法观念袁每一个案件既是纠纷的解决袁也是所有参与人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的实践性课堂遥法治观念的加强不仅对法律共同体的工作的理解袁也有利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遥对普通民众来说袁应事先告知其滥用异议权的不利后果袁起到警戒和引导作用曰而对于部分律师在案件中蓄意引导其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袁当地律师协会应当依据行业行规对其进行处罚袁避免这种风气助长袁加强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袁打造更加清明的司法环境遥

也参

献页

也1页张卫平援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也J页援清

华法学袁圆园园苑袁渊园员冤援

也2页陈瑞华援看得见的正义渊第二版冤也M页援北京院北京大学出版社.

也3页米歇尔.塔鲁佛袁刘敏袁陈爱武.诉讼权利的滥用院程序正义的比较标准也J页.金陵法律评论袁2007袁渊01冤院139-148.

也4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审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也J页.法律适用袁2014袁渊02冤院13-17.

也5页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也J页.法学研究袁2017袁39袁渊02冤院1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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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责任编辑院张

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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