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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众筹商业模式及其风险

2020-06-15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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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众筹商业模式及其风险

作者:范梦婷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3期

摘要:近年来,众筹融资迅速发展,其降低了融资的门槛,也吸收了民间资本,本文主要对众筹融资的运营模式和作用进行简单介绍,分析众筹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众筹 运营模式 风险分析 一、众筹的概念与作用 (一)众筹的概念

众筹,即大众投资,指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向公众展示自己的项目,引起公众的兴趣,获得支持,从而获得所需资金或其他方面援助的一种模式。与传统融资模式相比,项目的商业价值不再是项目能否获得融资的首要因素,只要能获得群众的支持,通过众筹都可以获得项目启动资金。现有众筹模式以债券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为主。 (二)众筹融资的作用

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创业者创业初期的资金问题。在众筹模式下,投资者主要关注项目的创意性,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创新,总的来说,众筹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

1、降低融资门槛,资金来源更加广泛

众筹注重项目创意与可操作性。无论发起人什么身份,只要有创意就可以进行融资。且众筹也帮助许多中小微企业拓展了融资渠道,与民间资本进行对接,获得资金的来源不仅仅局限于银行贷款,政府补助等,来源更加广泛。 2、降低自身融资风险,降低压力

众筹主要向大众募集资金完成项目,发起人一般只要对投资者负责,无需担心更多的资金压力,还贷压力等。 3、有助于项目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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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相当于一个免费的营销渠道,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向大众展示自己的项目,大众根据自身兴趣和喜好对项目进行投资,这样不光推广了项目,也相当于获得了一份免费的市场调查报告,根据投资者对于项目投资的喜好或者看法,项目发起人可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整,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二、众筹模式的风险

目前我国众筹发展迅速,众筹平台虽多但是规范的较少,加之众筹门槛低,相关制度不完善,使众筹活动面临着诸多风险,主要来说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单从法律条文分析,可看出众筹活动明显与这四个明显特征高度契合即未经批准,通过众筹平台宣传,承诺给予投资者一定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以说众筹行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稍有不慎便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2、非法发行证券风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的数量不能多于200人,股权众筹如果通过众筹平台向不特定人员或者超过200位特定人员公开募集,就构成了擅自发行股份罪。同时在股权众筹中,金融机构在其中充当着类似证券中介的作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金融产品销售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的信用程度较低,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募集资金,主要风险被转给了投资者,因为投资者对于发起者的各项信息没有确切的了解,平台对发起者的审查也不够全面,一旦发起人信息虚假,信用不佳,就易发生携款潜逃的危机,且投入资金后,投资者对于项目完成进度也没有具体的得知渠道,也面临跳票的风险。因此投资者能否获得回报主要靠投资者信用。

再者投资者将钱投入项目中时,众筹平台主要扮演一个支付中介的角色,出资者将钱付给众筹平台,众筹平台再将钱付给项目负责人,中间的资金流转没有有效的监督,主要靠众筹平台的信用来进行,因此在这方面也面临着很大的信用风险。 (三)项目失败风险与知识产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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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往往看重项目的创意,然而没有考虑到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一个优秀的团队来完成项目,只有创意并没有相应的能力来开展项目容易致使项目失败,这样投资者就要面临项目失败的风险。再者由于项目创意者在众筹平台展示自己的项目,创意很容易被盗用,使得项目失败。 三、结论和建议

众筹目前发展迅速,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性,很容易触犯到法律,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规范众筹发展,创造良好的众筹环境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从政府和众筹平台两个角度提出促进众筹平台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的众筹还处于相应的起步阶段,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众筹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政府应当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对相关平台进行整顿,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政策,对众筹活动的发起人身份,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流转等进行监管,建立一套规范的审核流程,避免虚假筹资,违法行为的发生。且由于众筹项目创意很容易被剽窃,使得项目无法进行,政府应当加强对于众筹平台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众筹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这样也可以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众筹平台应当完善相应的项目发起审核机制,积极接受监督

众筹平台虽然在众筹中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但是也应当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完善相应的项目准入制度,加强对项目和发起人的审核,避免虚假项目吸收资金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同时自身积极接受监督,保证自身的公正性,可以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中间资金流转进行监督,使自身成为一个有公信力的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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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N].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115-121

[4]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企业经济,2013年第8期: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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