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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关于未婚妈妈的生育权问题

2021-06-26 来源:步旅网
两会提案:关于未婚妈妈的⽣育权问题

 取消对⾮婚⽣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撤销或修改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婚⽣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件。本⽂是由公务员⽹公务员时事政治频道为您提供的《两会提案:关于未婚妈妈的⽣育权问题》,希望两会的召开能尽⼒解决这些问题!

  特派北京记者黄丽娜报道:未婚妈妈只能像“超⽣”家庭⼀样,缴纳⾼额社会抚养费后,才能给孩⼦上户⼝。全国⼈⼤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关注到了这个特殊的群体,今年她将提交⼀份建议:取消对⾮婚⽣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撤销或修改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婚⽣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件。  “被超⽣”妈妈引关注

  因为没有结婚证,未婚妈妈或者离异后⽣育的⼥性,都⽆法办理准⽣证,也就⽆法在孩⼦出⽣后为其办理户⼝。根据现⾏规定,婚外⽣育的孩⼦上户⼝,要先缴⼏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是,北京⼀位未婚妈妈于军的困境在于——孩⼦的⽗亲找不到了。

  孩⼦出⽣前两个⽉,于军和孩⼦⽣⽗见了⼀⾯,接着对⽅离开北京消失得⽆影⽆踪。这导致她⽆法按规定提供孩⼦⽣⽗的信息及亲⼦鉴定证明。为了帮她解决问题,于军所在的居委会跟街道、派出所协调了很多次都没有办法。街道办也曾建议于军登报寻⼈,给孩⼦的⽣⽗报失踪。但是报纸登了,警⽅⼜说报失踪必须是直系亲属并且提供相应证明。

  今年年初,于军⼜花3000元请了孩⼦⽣⽗的原籍——吉林当地的⼀位律师,起诉孩⼦⽣⽗。律师多次跟法院沟通,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觉得缺乏⽴案依据。代理律师表⽰,这种案⼦即便⽴案成功,后期调查取证也困难重重,“法院不能强制公民进⾏亲⼦鉴定。”于军所有的路都被堵死了。  现⾏规定抵触上位法

  于军的遭遇引起了黄细花的关注。她查阅了全国32个省、⾃治区、直辖市的计划⽣育相关规范性⽂件,发现全国绝⼤部分地区均有对⾮婚⽣育的⾏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即便不像于军如此特殊,黄细花也认为,这些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法法》63条规定:省级、较⼤的市的⽴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政法规相抵触。《⼈⼝与计划⽣育法》第17条、18条规定:公民有⽣育的权利,提倡⼀对夫妻⽣育⼀个⼦⼥。但该法中并未对未婚⽣育有任何禁⽌性规定,也从未把未婚⼜单亲⽽且是⽣育第⼀胎的⼈员列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黄细花认为,要求未婚⽣育⽅缴纳社会抚养费在上位法中找不到依据,作为“部门⽴法”,显然与上位法抵触。

  此外,她还认为,原国家计⽣委曾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是多出⽣⼈⼝对社会公共资源作出的补偿。但⾮婚⽣⼦⼥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额外侵占没有直接关联。对其征费不符合该项⾏政性收费的⽬的。  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实际上,未婚妈妈不仅给孩⼦上户⼝要缴交社会抚养费,⽽且因为没有准⽣证,⼏乎⽆法在公⽴医院⽣产,所有的费⽤也都⽆法报销。

  “未婚妈妈⼤多⾯临经济和舆论的双重压⼒,巨额社会抚养费会使这⼀群体处境更艰难,会加剧社会对未婚妈妈和⾮婚⽣⼦⼥的歧视。”黄细花认为,这也是不少未婚妈妈在多重压⼒下选择⾮法堕胎、弃婴甚⾄贩卖婴⼉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黄细花表⽰,现实中不想或未能缔结婚姻,⽽⼜希望⽣育孩⼦的情况不少,对⾮婚⽣育⾏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质上是要求⽣育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剥夺了未婚者的⽣育权。“传统道德上也许不能接受未婚⽣育,但不该因为道德评价剥夺未婚⼥性当妈妈的选择。”

  为此,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审查各地《计划⽣育条例》和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规定,撤销或修改对⾮婚⽣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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