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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含私车公用)

2022-08-10 来源:步旅网


巨鼎煤机实业集团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公司车辆资源,充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不断提升工作效率,有效解决私车公助问题,遵循“促进效益,提高效率,控制成本,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巨鼎煤机实业集团公用车辆、私车公助等相关车辆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管理

第一条 行政部为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设车辆主管岗并由任职人员参与车辆的具体管理。

第二条 行政部应依据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保险单等统一建档,登记造册,对行驶里程、保养、维护、保险、交接、保管人及车辆配备物件等具体情况进行日常登记管理。

第三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单(行政部应留存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随车辆携带外,其余均由行政部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除公司领导使用的专车外,其他公用车辆均需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附表一),经主管领导签字,车辆管理部门派车并做好派车台账登记。

第五条 公司对车辆管理实行一人一车专管制,所有车辆由相应驾驶员负责保管。如车辆保管人变更,应先行填写《车辆交接单》(附表二)并办理交接手续,由车辆主管负责监交,行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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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第一条 公用车辆使用范围

(一)各部门外出办理相关业务用车。 (二)公司各种接待用车。

(三)公司公用车辆仅限于本公司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四)公司公务出差(300公里以内),同行3人或3人以上时,可申请公用车辆接送,3人以下自行解决交通(紧急情况需报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条 公用车辆使用要求

(一)公用车辆使用实行审批制。用车部门或人员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填写《派车单》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用车,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尽量集中”的原则合理派车。

(二)公用车辆凭《派车单》出车。各用车部门申请用车时须详细登记用车部门、用车人员、目的地、申请出车时间、用车事由及同行人员等信息,并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签批。

(三)公用车辆钥匙实行统一管理。驾驶员在出车时凭《派车单》到车辆管理部门领取委派车辆钥匙,返回公司后及时交回钥匙,严禁私自带出,如发现将钥匙私自带出,按以下处罚条例处罚:第一次处50元罚款;第二次处100元罚款;第三次直接调入试用期。

(四)各用车部门因公务长途出差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派车单》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批,保证单程行车在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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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范围以内,超过300公里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公用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公司其他规定。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违法、违章行为,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违法、违章责任(扣分、罚款)。

第二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车辆主管的调配,随叫随到。未被委派出车时,应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窜岗,不得私自外出,一经发现,按50元/次进行处罚。

第三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和返回后都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存在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及时报告车辆主管。

第四条 公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交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否则由公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驾驶员每天下班时应将公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无故不得将公用车辆在外过夜。

第六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带情绪出车,不得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定期检测车辆,认真做好车辆“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的检测),确保车辆“四良”(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的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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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派车时间及路线准时出车,并详细填写《行车记录表》(附表三)。

第九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需在出车前提醒副驾驶所乘人员系好安全带,如因未及时提醒发生违章由车辆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 驾驶员在商务接待活动中应按照商务礼仪文明驾驶,并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听的不听。

第十一条 驾驶员不准在公用车辆内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本公司员工如在车内吸烟,应礼貌劝阻;客人在车内吸烟时,不宜直接制止,但可委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 第十二条 驾驶员通讯设备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每月如发生3次通讯设备不畅通现象,扣除当月话费补贴(话费补贴在100元以内按实际补贴,超过100元按100元补贴)。 第十三条 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公用车辆私用,凡未经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驾驶员擅自驾驶公用车辆外出,均视为私用。如发现公用车辆私用,按以下处罚条例处罚:第一次处50元罚款,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除10分;第二次处100元罚款,并扣除当月年终奖;第三次处200元罚款,并调入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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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驾驶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由车辆主管就其驾驶技术、行车文明、礼貌待人等方面进行考核,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给出其转正与否的决定。如试用期出现驾驶员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将予以辞退,同时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应聘驾驶人员的录用需由车辆管理部门采用面试问答、实际试驾来确定是否试用,上述流程通过则由车辆管理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试用。试用驾驶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详细住址等信息方可试用。

第五章 公用车辆燃油及过路过桥、停车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燃油实行油卡统一购买制,驾驶员统一持油卡加油。

第二条 行政部负责对油卡管理、充值和费用集中报销以及燃油和里程数统计等。

第三条 驾驶员每次加注燃油后应将加注燃油票据及时交于油卡管理员,并在票据背面如实记录加注燃油时的车辆里程数和油料品名及车牌号。油卡管理员核实票据信息与实际车辆相符后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每月月底对各车辆燃油费用及实际行驶里程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严禁驾驶员未经油卡管理员同意私自带油卡外出加注,或将油料加注其它车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扣罚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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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驾驶员在外出期间现金加油时需电话告知车辆主管,报销时由车辆主管审核,并经油卡管理员登记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驾驶员在周末放假前须对各自所负责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燃料加满,假期内不允许使用油卡加油。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

第七条 车辆过路过桥费需由车辆主管根据派车单或出差任务审批单对照审核并登记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驾驶员在转正后可通过公司借款流程申请额度为1000元的出差备用金,每次长途出车后产生的过路费、出差补助等费用及时报销冲账,在备用金报销冲账未完毕前不得再行借款。每次借款前应先到财务部查账,部门领导再签批。年终未冲账完毕的备用金在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公用车辆日常养护、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驾驶员如发现所驾车辆存在故障时应及时将故障情况反馈给车辆主管,车辆主管对故障进行检查核实报车辆管理部门,经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检查确认故障原因,核定维修费用,由车辆主管填写《车辆请修单》(附表四),按签批权限(1000元以下由车辆管理部门签批;1000-3000元由分管领导签批;3000元以上由总经理签批)经相关领导签批后,进行维修。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送修配厂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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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车辆的清洗在夏季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冬季时由车辆主管统一办理洗车卡,到指定洗车店清洗车辆。车辆内外须随时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否则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车辆主管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车辆装饰或更换内饰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申请,并经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车辆的下户、转户及保险和年检等事项办理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主管具体办理。对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造成的后果由车辆主管负责。

第五条 驾驶员对所负责车辆认真填写保养检查记录,清楚了解保养时间、保养里程,及时将信息反馈至车辆主管处,由车辆主管安排车辆保养并在车辆档案中备案。

第七章 车辆安全事故处理和驾驶员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条 车辆外出归来时,车辆应该停放于指定地点,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关好门窗,防止被盗。因车辆随意停放导致违章、损毁、失盗等产生的费用均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车辆主管负连带责任。

第二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车辆主管,由车辆主管根据事故情况逐级汇报,并由其协助当事驾驶员处理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处理。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调入试用期或辞退。车辆主管负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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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一)无照驾驶。 (二)非公驾驶外出。

(三)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四)擅自脱离公务应有路线,发生的交通违章、事故。 (五)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恶意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违章、事故。

(六)驾驶员未经允许或未按《派车单》要求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违章、事故。

第四条 对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经济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并由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车辆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损 失 承 责 担 任 认 定 者 经 济 损 失 2000元以2000-10000元 10000元以上 下 50% 50% 40% 60% 30% 70% 40% 60% 30% 70% 20% 80% 30% 70% 20% 80% 10% 90% 驾驶员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所在单位 驾驶员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所在单位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驾驶员 所在单位 经交警部门认定后,驾驶员无责任,出现经济损失时,由驾驶员协同车辆主管代表公司向肇事方追缴。驾驶员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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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八章 私车公用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条 补贴方式

(一)私车公用补贴按补贴方式分为岗位定额补贴和出车审批补贴两部分。

(二)岗位定额补贴: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公司给予其全年固定额度的车辆费用补贴。

(三)出车审批补贴:公司内部拥有私家车的人员在公司有公务需要的时候,可以自驾车办理,公司确认出车目的和里程后,承担一定费用。

第二条 补贴内容

补贴范围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以上 各职能中心、各子公司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各职能中心、各子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岗位定额补贴 补贴方式 补贴标准 6万元/年 补贴要求 备注 车辆基价40万元以上 1、配备公车人员不在此补贴范围4万元/年 车辆基价20万元以上 之列。 2、车辆基价不符3万元/年 车辆基价10万元以上 合标准的自动下调一个档次。 1.5元/公里 其他 出车审批补贴 1.3元/公里 排量2.0(含)以上 3、所有参加车补人员需在公司服排量2.0以下 务满一年。 第三条 具体说明 (一)岗位定额补贴

1、每年年底按照对应岗位级别统一发放,同时参考全年绩效完成情况,由总经办会议讨论具体发放数额。实际发放数额不得超过第二条中规定的各岗位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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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定额补贴规定的人员应将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本人签名后提交行政部备案。

3、享受定额补贴人员的车辆,除因公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外,不得报销其他该车辆费用。

(二)出车审批补贴 1、出车审批程序

员工持《出车审批单》和其余登记过的有效票据走报销程序。 返回后,由车辆管理部门人员核实里程数、登记票据并计算费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员工持《出车审批单》出车,妥善保管好《出车审批单》和出车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票据 员工因公需使用私车时,填写《出车审批单》(附表五),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出车 2、来回里程按高德或百度地图距离计算,出差期间的交通费用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交通补贴按天计算。

3、出车审批补贴上限额度为2万,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4、私车公用界定标准:

(1)利用自购车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利用自购车完成上级委派的其他工作;

(3)在非工作时间内为公司事务出车(上下班用车不在此范畴);

(4)其他经认定为私车公用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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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一)此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承包经营单位的车辆费用补贴不在此列。

(二)岗位定额补贴人员不得使用公车;其余人员优先使用公车,公车调遣不开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使用私车。任何人员不得以交通问题为由推迟工作开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各单位销售人员,私车公用费用包含在其业绩提成中,不享受私车公用补贴。

(四)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私车日常出车的审批、监督和费用核算,有权对申请出车人的出车目的进行详细询问和车辆补贴的里程数进行监督、考核。

(五)在私车公用方面,杜绝徇私舞弊、以少报多、以近充远、以私充公及车辆相关信息与实际使用车辆信息不符等现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作为公司车辆管理的最高机构,有权对集团及各子公司车辆管理进行监督、考核,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取消出车人车补资格,相应车辆管理部门负连带责任。

(六)出差单程500公里以上,建议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七)凡参与私车公用的车辆,车辆性质为私产,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违法和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行政管理中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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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派车单; 附表二:巨鼎煤机实业集团车辆交接单;

附表三:巨鼎煤机实业集团公车车辆行车记录表; 附表四:巨鼎煤机实业集团车辆请修单; 附表五:巨鼎煤机实业集团私车公用出车审批单

附表一:

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派车单

用车部门 申请出车时间 用车事由及 同行人员 委派司机 车型 车 号 行驶里程起派车时间 返回时间 止数 车队主管 备 注 车管部门领导 用车人 目的地 用车部门主管 填单日期: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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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鼎煤机实业集团车辆交接单

单位/部门: 交接时间:

车牌号 车辆 □登记证书 □合格证书 □钥匙 □行驶证 □交强险 □商业险 资料 违章 记录 车辆 外表 审核 意见 车 队 长: 车管部门领导: 新负责人 车型 里程数 负责人

附表四:

巨鼎煤机实业集团车辆请修单

车牌号 请修 项目 损坏 原因 预计 金额 修理厂 车型 里程数 请修人 13

审核 意见 车管部门领导: 总经理: 单位/部门: 请修日期:

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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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行车记录表

日期 车牌号 出车事由 出发时间 出发里程 返回里程 返回时间 驾驶员 备注 (停车/加油/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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