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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五险

2020-04-10 来源:步旅网


编号:20110

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劳务输入单位):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徐州市百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徐州市百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制

二O一一年九月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 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劳务派遣单位): 徐州市百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 徐州市中山南路145号山水豪庭1302室 联系电话: 0516-

编号:20110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为甲方提供合格的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 劳务派遣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期满后自动延期一年

二、劳务派遣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用人条件的劳务人员和劳务派遣服务。

2、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为乙方员工,由乙方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缴纳)社会保险等其他相关事宜。

3、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劳务人员为 名,派遣岗位分别为 根据需要 ;每个劳务人员的岗位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

三、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乙方为劳务人员缴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含档案保管费)。 (二)费用的标准

1、甲方按政府规定险种和缴纳比例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376.74元/人/月)、医疗保险(125.58元/人/月)、工伤保险(17.94元/人/月)、生育保险(10.76元/人/月)、失业保险费用(35.88元/人/月),总费用:566.9元/人/月。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为企业应负担部分。乙方须按实际数额负责缴纳,并代扣代缴劳务人员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管理费用,标准为: 元/人月。

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派遣管理费标准/人·月 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人数为准。

派遣期不超过半月的,派遣月数按半月计算;派遣期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派遣月数按一个月计算。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中包含企业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个人应缴税费,在每 月 日前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按期向徐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并代扣代缴。

2、劳务派遣管理费按 支付。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当 劳务 管理费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乙方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提供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派遣人员进行选择;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派遣人员,经乙方办理派遣手续;有权监督乙方对上述自行选定派遣人员工资、绩效奖金或浮动工资是否按派遣约定的数额发放,以及是否按派遣约定的数额缴纳各类保险。

2、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劳务人员的劳务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和薪金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3、甲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有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甲方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劳务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若发现乙方没有按照派遣约定中的数额发放甲方自行选定派遣人员的工资、绩效奖金或浮动工资以及缴纳各类保险等,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6、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奖惩,乙方可对劳务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7、乙方委托甲方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甲方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应与甲方对甲方员工的管理同等对待,参加甲方(或乙方)的党团工会组织,,参加甲方的各种培训学习,与甲方员工执行同样的工作制度等等,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之规定,乙方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退回乙方,劳务人员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协助甲方追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4)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发现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吸毒,赌博,偷盗等违法行为; (7)发现有损害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8)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旷工行为或全年缺勤累计超过三十天;

(9)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派遣协议达成协议。

9、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并可立即终止此协议。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10、根据本协议第四项第8条(1)至(6)款,甲方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的,应向乙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乙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协议第四项第8条(7)至(11)款,甲方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劳务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协议。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派遣人员应是乙方自己的员工,乙方应与其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甲方备案。派遣人员应知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绩效考核办法等以签订承诺书(见附件二)的形式确认。

3、乙方负责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务人员的录用、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建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评和申报、转正定级、出国政审、、人事档案建立与管理;负责劳务人员的离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保险、档案关系转移等手续;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劳务纠纷;负责处理劳务人员因在甲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等事宜,并负责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4、甲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费用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人员按实发放薪酬、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各项社会保险、税金由乙方从劳务报酬中代扣代缴)。

5、乙方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培训,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劳务人员的思想工作。

6、乙方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要求派遣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

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亡等事故的,甲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理》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处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乙方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规咨询;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乙方可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甲方索赔。

9、乙方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由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责任人的劳务报酬中扣抵赔偿款,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协议书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甲方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甲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乙方劳务人员在派遣期间,如无具体工作安排,甲方应当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薪金报酬。

5、乙方在办理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甲方决定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6、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协议纠纷处理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如甲方直接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则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并且该等终止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协议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制定书面补充协议约定,经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该等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或政策性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政策的变更而不一致时,应以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

4、本协议所涉及的派遣人员姓名、岗位、派遣费等均在双方签订的《派遣约定》中体现,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存在及协议内规定和涉及的各项内容(包括根据本协议从对方获悉的所有资料)。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甲方所在地区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需向政府授权的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时,以及需向相关审计机构提供时除外。

6、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经对方书面确认后终止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30天后对方仍未书面确认,则此协议自动终止。派遣员工与乙方工作关系随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终止。

7、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徐州云龙湖支行 甲方银行账号: 乙方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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