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案例

2023-02-24 来源:步旅网


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案例

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案例之一

S银行6000万元贷款诈骗案

一、 涉案人员简介

刘某,女,同同煤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某,男,S银行公司客户部客户经理

二、 基本案情

S银行于2005年6月给予同同煤气有限公司6000万元人民币授信,

期限一年(2005年6月29日,2006年6月29日),由北京天空卫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此笔授信用途为补充同同煤气有限公司成品油贸易流动资金缺口,限制性条款为制定支付给两家中石油下属销售分公司以及北京天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公司承诺其油品销售回款在S银行结算。同同煤气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第一次使用6000万贷款,于2005年7月8日提前归还;2005年8月29日第二次办理出帐,到期日为2006年8月29日。截至案发,使用余额为6000万。

2005年8月29日第二笔贷款发放后,即被转入同同煤气有限公司在M银行的基本账户,然后按照指定支付用途划给北京天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弥补该公司流动资金缺口。期间,北京天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常回款两次,累计金额约2400万元,未发生欠息状况。贷后检查报告显示,该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2006年3月20日,经办客户经理李某联系同同煤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发现其手机处于停机状态,随即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刘某去向,未得到明确回复。李某马上通过上门、询问其联系人等各种方式联系刘某,未果。3月24日,李某得知同同煤气有限公司在S银行帐号被当地公安局查封,马上向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了汇报。3月25日,经与刘某的丈夫取得联系,确认刘某是因为关联企业在J银行贷款涉及诈骗一事,已经被当地公安局监视居住。3月27日,S银行向当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

通过对J银行案件情况及贷款卡查询信息的综合分析,S银行得知,北京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空卫星有限公司均系同同煤气有限公司的实际关联企业,在J银行贷款共1.9亿元人民币,均未归还。基于此,J银行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并由该局下发了协查通报。在此背景下,S银行通过当地工商局对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工商注册信息与公司申报贷款时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经核查,贷款申请时,同同煤气有限公司提供给S银行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均系伪造。据此,S银行认为同同煤气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和担保企业存在合同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决定暂缓民事诉讼,改由刑事诉讼方式,尽可能挽回贷款损失。但由于涉案公司资不抵债,最终6000万元贷款全部损失。

三、 作案手段

(一)骗贷前周密策划。在与S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前,同同煤气有限公司与S银行主要市场营销人员频繁接触近两年之久。在与S银

行人员往来中,始终保持一种不求人的态度以加深银行人员的信任。期间,还多次向S银行主要市场营销人员咨询业务,以显示其存在存款业务的机会,诱惑S银行市场营销人员,使其对申请人增加信任,放松警惕。

(二)贷款发放后制造假象。该公司在首笔授信发放后,短时间提前归还,制造其资金周转快速、正常和资金充裕的假象。

(三)伪造贷款申请资料。该公司在向S银行申请贷款时,编造了有航天军工背景的某公司为其公司股东,并专门安排假冒的公司负责人与S银行市场营销人员见面。同时,伪造了大量贷款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

四、人员处理情况

同同煤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S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均被停职。

五、 发案原因及主要教训

(一)贷前调查制度形同虚设。该案件中,S银行客户经理在存款业务的诱惑下,轻信借款人的一面之词,忽视了对借款人的全面、深入的信用调查。更为严重的是,客户经理和贷款审批人员在贷前调查和审批过程中严重失职,贷前调查制度形同虚设。在贷款申请的审批过程中,S银行竟没有核实借款人所提供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贷款发放后,S银行仅凭一次提前还

款就判定客户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为对该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做任何深入调查和现场走访,暴露出S银行的贷后管理工作流于形

式,这也是造成该行巨额损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案例之二

虚假担保贷款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B文苑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A分行某支行提出1.2亿元贷款申请,期限4年9个月,由C行出具担保函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的用途为“太阳宫”项目的完工及装修。A分行某支行于2003年3月10日向B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2亿元贷款。

B公司称:C行原有一笔1.47亿元房地产呆滞贷款(太阳宫项目),后该项目由B公司承接,并由其承担原C行债务,为完成上述房地产项目需继续投入1.2亿元,由于贷款权限及内部原因,C行无法再直接向该项目贷款,但愿意以贷款担保这种表外业务的方式支持B公司完成项目,盘活不良资产。某支行行长、支行信管部经理前往西安作了贷前调查,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贷款理由充分,且有枪担保,故将该贷款正式上报分行。

由于银行担保属于低风险业务,分行按照低风险业务流程进行了审查和审批。虽然信审部门出具了有附带条件的审查意见,但分行信审委最后仍认为该项业务值得一试,关键是核保能否成功。因此,分行在核保方面作了认真安排,甚至连核保方式都采取了自认为最可靠的实地直接核保的方式。

2003年1月21日,分行信贷部、信审部级支行派员共四人前往西安,就该项目进行实地核保。本次核保实地查看用款工程项目,在C行办公大楼查阅了有关文件,并与C行“人员”进行了座谈。由于C行“行长”不同意核保人员当面见证其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和出示有关授权文件,核保人员决定终止核保返回分行。核保人员在返回分行后,书面报告了本次核保情况,虽然提出了疑问和怀疑,但对业务和C行担保的真实性仍予以认可。

2003年3月初,B公司通知支行称:C行对我行提出的担保条件都能够满足。3月5日,分行信管部、信审部和支行再次派员共四人前往西安核保。核保人员在C行办公楼当面见证了其“副行长”在担保函上签字,及其“工作人员”在担保书上加盖公章和行长私章。至此,分行认为核保已经成功,支行遂于2003年3月10日向B公司发放了人民币1.2亿元贷款。B公司从3月10日至28日期间分5次划走资金人民币5610万元,期

间划回700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

2003年7月31日,分行通过另外渠道月到了C行行长,遂组成贷后检查组共四人前往西安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小组不顾B公司方面的阻挠,于下午3:30如约见到了C行行长。C行行长明确表示,C行从未签发过这份保函,而且保函上的签字系假冒,公章及行长私章均为伪造。至此,分行意识到该笔贷款时一起贷款欺诈案,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积极追赃,追回、查封了部分现金、扣押了部分车辆、房产和土地,退还银行赃款1572.8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本金。截

至2006年5月30日,尚有余额3354.47万元未追回。为严肃纪律,惩罚违规,根据所犯错误事实,给予A分行行长行政警告,给予某支行行长行政留用查看,党内留用查看,给予某支行信审部经理行政撤职,给予某支行客户经理通报批评,给予信管部副总经理行政警告,调离管理岗位,给予信管部高级业务经理行政警告,调离管理岗位。

【成因分析】

经公安机关查实,本案是一起蓄意的、精心策划的贷款诈骗案。纵观整个案件过程,确实存在一些令人迷惑的因素,如编造贷款理由基本合理,C行有人员参与,行骗地点在C行大楼等等,但是其诈骗手法并不高明,诈骗过程也不无疑点和漏洞。贷款银行未能识破骗局,轻信对方的身份及各种说辞,最后上当受骗。这说明贷款银行在业务经营思路、内控管理的技术处理环节、业务判断能力及核保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1、业务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

该案件的发生与该行管理层业务经营指导思想密切相关,分行管理层虽然认为该业务有瑕疵但也认为有合理的基础,值得尝试。在这种思想指导下,A分行有意尝试涉足一些存在瑕疵的高风险业务,将其作为获取收益的一种机会,而对此类业务的风险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该行曾于2002年顺利为D发电公司办理过一笔10亿元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获得比较好的收益,以此为该业务的成功案例,将偶然取得的成功作为银行担保贷款业务的榜样来复制。

2、片面强调银行担保的低风险性,忽视合理的业务基础把握

A分行从领导到基层都认为银行担保贷款业务是低风险业务,可以忽视贷款主体和贷款项目,忽视第一还款来源,片面强调第二还款来源。在这种观念的误导下,业务人员在调查和核保环节,以及分行领导在决策时都忽视了贷款对象、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业务的合理性。

3、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在该笔业务的调查中,调查人员完全听信了客户的介绍,对于关键风险点没有认真地调查核实,对企业增资的真实性不核实,对企业借款项目变换没有产生警觉,对项目真实性以及归属问题没有进行核实,对建行人员的身份完全听信企业的介绍,没有进行任何的核实。同时,贷前调查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去了解,没有直接联系到建行相关人员。而是在非上班时间、非行长室会见建行“领导”,在非建行办公地点与“建行”、企业进行会谈

等等。

4、核保未落实

其一、核保工作完全依赖企业的安排,未直接独立地去开展核保工作,核保工作完全在客户的诱导下进行。

其二、核保人员只注重核保形式,不注重核保内容,对一些重要问题未核实清楚或根本未进行核实,例如:对太阳宫项目的权属关系没有核查清楚,对太阳宫项目与支行申报材料中文苑酒店综合楼的关系没有核查清楚。后经核实,文苑酒店综合楼的地址与调查和核保人员查看的太阳宫项目地址相差2公里;对企业在很短时间内大幅增值的真实性没有进行核实;相信了由诈骗分子提供的各种非正式的建行

文件;盖章的地点不是在签字地点,而是在所谓的“机要室”,监督盖章不是当面见证,而是站在门口;对《担保通知书》和《还本付息担保函》上建行印章的一致性未进行验核;对出示的存在漏洞的担保授权文件没有认真核对。

其三、核保人员对已经发现的一些疑点没有深入追究,如:涉案中的王长江为建行人员,同时又是文苑公司的股东,在文苑公司投资600万元,对这样明显违反银行有关规定的问题没有进行核实;对建行行长签字地点尽管提出疑问,但轻信了对方的解释,没有进行查询。

其四、第一次核保报告虽然指出了一些发现的问题,但没有如实完整反映核保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而且核保所做的结论过于武断,倾向性明显。

其五、第一次核保虽然提出了要到建行总行查询C行的担保权限,但未落实。

5、分行信审意见含糊不清

分行信用审查部门虽然指出了该笔贷款存在的问题,但始终未提出明确的否定意见,信审结论与信审指出的问题自相矛盾,分支行信审、信管人员及行领导对自相矛盾的论点和论据均未提出异议,最终通过了该项目贷款。

6、审贷不分

该支行信审经理李杰锋是信管人员和信审人员,有充当客户经理,参加贷款调查,该笔业务一开始就存在审贷不分的现象,失去了制约机制。贷款调查结束后,支行又安排一名毫不知情的客户经理来经办

和上报该业务,审贷分离流于形式。

【教训与对策】

本案反映了由于错误的经营指导思想,使得业务导向出现了严重偏差,最终酿成了贷款损失,教训深刻。

1、必须端正经营指导思想

分行必须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不能片面追求盈利性而忽视了安全性,严禁去尝

试有明显瑕疵的高风险业务。在市场开拓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的思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异地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担保授信业务要严格控制。

2、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制度落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抓业务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抓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使得员工能够经受得起各种考验,才能不断提高员工辨别风险、拒腐防变得能力,形成全行上下学习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

3.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按章操作

其一、针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核保未落实,提醒我们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双人当面核保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的核保方式、核保内容和填写规范来明确有关责任。

其二、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业务经办单位信审人员与市场人员要严格分离,严禁业务经办单位内部信审人员经办贷款项目,严格实行审贷分离。

其三、信审部门必须出具明确信审意见。信审部门应排除来自业

务部门及分、支行领导层面的压力,保持独立性,对于不同意的项目应出具明确的否定意见。

其四、落实集中放款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应高度重视授信条件不落实所带来的风险,切实发挥放款中心在权限控制、额度管理、授信条件落实等方面的审核把关作用,严禁对超权限、超额度和条件没有落实的授信项目放款。

4、严格对低风险业务的管理

5、严格对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

由于银行对异地客户难以了解,对异地企业和项目的变化难以及时掌握,对异地贷款的用途更难以监控。因此,异地授信业务,特别是跨省授信业务风险比较大。应该高度重视异地客户的授信风险,从严控制异地客户的授信业务。

信贷业务操作风险案例之三

伪造质押合同骗取贷款案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杨某某、黄某、胡某及其他2名同伙通过资金中介人找到B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高息为诱,将该公司300万元人民币资金引存至A分行某支行。

B公司在A分行某支行开户后,胡某通过在某支行工作的其兄拿出B公司开户资料复印件,按照复印件刻制了B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名章,以此伪造了B公司存款质押合

同,骗取分行质押贷款300万元。支行未要求出质人以存单或保证金账户形式办理质押,而是将B公司结算账户中的300万元资金以银行特种转账传票转入看管账户,未要求公司提供转账支票。2006年6月、2000年11月,犯罪分子用同样手法伪造了C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和D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质押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100万元。

2001年4月,B公司前往A分行某支行支取1年前存入的存款,被告知该笔款项被用于借款质押不能支取,B公司提出异议,声明从未向第三人借款提供质押,至此案发。

本案造成资金损失1127万元人民币。经过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涉案人员被全部抓获,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A分行原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因不到质押单位认真核保,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国有企业失

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成因分析】

不严格执行银行规章制度,特别是放松对核心环节的风险控制,银行可能面临巨大风险。本案中,在核保手续、质押担保、印鉴核对、档案管理均存在严重的问题。从几个失控环节来看,该行有关人员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客户经理在几个重要环节严重违规,有重大的内外勾结嫌疑。同时,该行风险管理体系严重不健全、内控制度缺失等等因素,也是该案发生的原因。

1、该行在经办该笔业务时未进行有效核保是造成该案的主因

诈骗人员通过伪造质押合同进行贷款诈骗,只需按照规定进行认真核保,甚至与第三方出质人联系一下就能发现漏洞。连续三起同样手法的诈骗发生,从表面上看该行有关人员是疏忽,未严格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但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渎职,或者说有内外勾结的嫌疑。

2、严重违规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质押担保或以存单质押,或以保证金质押,均需要第三方出质人办理有关手续。在该案中,除非银行有关人员故意勾结配合诈骗,否则很容易发现质押担保不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愿。

3、未核对预留印鉴

经办客户经理轻信存款质押的低风险性,又急于完成指标任务,在主观上对一些异常情况未予警惕。如出质人为非贷款人的情况下,出质的原由和动机为何,是否合理,而最要一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

必要的核查,未将质押合同上的签章与预留印鉴进行核对。

5、档案管理严重缺失

客户的有关资料和印鉴属于绝对的商业机密,作为银行应该对客户负有保密责任。有关银行工作人员竟然将客户资料随便泄露给他人,严重违反了制度规定。

6、质押存款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

其一、看管账户是因合同约定,对客户特定资金用途进行必要约束的结算账户,不能用于质押。该行在办理质押过程中,未将用于出质的款项存入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以存单出质或将存款转入保证金账户。

其二、未以转账支票将出质客户的款项转入看管账户,而用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将客户一般结算账户的款项转入看管账户,质押物并非客户主动交付,而是强制占有质押物,因质押物的占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质押行为也无效。

【教训及对策】

1、严格执行双人贷前调查、双人核保的授信制度

双人调查、双人核保制度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切实落实执行。对以第三方存款质押的授信业务必须双人实地核实质押合同的真实性。

2、严格执行存款质押手续

以第三方存款质押的贷款业务,必须办理存单质押或将资金划入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划转必须经客户授权。

3、切实落实银企对账制度

银企对账是确保银行内外账务相符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更好地向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资金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银企对账工作。

4、严格开户档案资料的管理

很多案件的起因都是盗用企业的预留印鉴或开户档案资料。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客户开户档案资料进行严格保密,特别是企业预留印鉴必须由银行专人专夹保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