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工信部以及国家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审批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交易处理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申请材料(客户提供) 1、公司注册资本最少100万元; 2、网站已完成备案且网站内容符合要求 3、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法人、股东身份证正反扫描件
5、 股东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 6、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交社保证明; 7、 域名注册证书; 8、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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