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 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的特殊金融机关。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货币供应量 即货币存量,是指前社会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
再贴现政策 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银行业经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
政策性银行 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营利帷幕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经融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 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 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以承担国家粮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法 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三性原则 指的是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也称盈利性)”三大原则。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要求,占有核心地位,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力争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也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费用换取最大的经营成果;安全性是指银行管理经营风险,即要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等方面的影响,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发展;流动性是清偿力问题,即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
商业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2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其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3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的业务。
简答:金融: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道德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调整对象: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指货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金融法特点: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一方面规定金融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方面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2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3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金融法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主要有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金融法基本原则:1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指国家对金融事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法令管
理,由人民银行统管全局,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置、审批、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不受其他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也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明定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3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安全运营,并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国家安定,因此,必须加以防范和化解。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市场经济是外向型经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 金融法渊源:1宪法2金融法律3经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金融地方性法规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 国际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 金融法律关系特征: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金融监管调控或金融业务活动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开展起来的。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 金融法体系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1金融组织法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3间接融资法4直接融资法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6金融中介业务法 证券概念: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书面凭证。特征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是投资者权力的载体,权利通过证券记载,并凭借证券获取相应收益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体现一定的权利。3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即政权具有流通性,其持有这可以随时出售或转让,以实现自身权益。 证券种类:股票、债权、认股权证、基金券、期货 证券法概念: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已记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证券法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证券法典在我国即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一方面要求信息公开且真实,及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另一方面要求管理公开,即监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公开,市场监管与执法活动公开。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平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等的法律地位权利机会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指立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责,对一切主题给予公正对待2.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指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活动规则,尊重对方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强制交易无偿占有不诚实的行为。3.守法原则,4.证券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6、国家统一监督和行业自律原则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证券发行种类:1股票发行2债券发行3可转换公司债券4基金券发行5认股权证发行6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1平价发行(按票面金额发行)2折价发行(低于票面记载金额)3溢价发行(超过票面金额发行)4中间价发行(按票面金额和市场价中间价格发行)不允许折价发行 发行对象的范围: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是否有证券承销机构: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公司是否存在: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是否借助证券交易系统:网上发行或网下发行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1注册,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形式审查未提出异议,注册即生效2核准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并在发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则时依法予以登记核准发行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条件发行股票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论述:中央银行: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天空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中央银行法: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模式:1 合并立法,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一并立法2 分别立法: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与普通银行法。 基本原则:1 稳定货币原则:通过货币发行,政策等手段实现稳定,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与金融监管来达成货币秩序2 独立自主原则: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至此那个金融监管,调控与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的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职权。 中央银行法律性质:1 中央银行履行的调控,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其服务职能,亦即金融业务活动来实现的,其调控工具为政策等间接杠杆2 具备普通银行的基本属性 作为金融机构1 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2 不以营利为目的3国家对中央银行的资本和利益分配有较强的控制。 中央银行的职能:依性质:1调控职能2 监控职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3 服务职能 依职权1 作为发行的银行,发行调控货币2 作为银行的银行,银行准备金3 作为政府的银行,货币政策。法律形式:拥有自己资本,实行独立运营和管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性质:中央银行,国务院组成部门,特殊国家机关。法律地位:行政隶属性,相对独立性。职能职责: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荷花节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商业银行: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亿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性质:企业,金融企业,特殊金融企业。职能:信用中介机构,支付中介只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职能。 经营原则:1 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2 四自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 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5 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按其依法收回贷款本息原则6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原则7 公平竞争8 接受监管机构监督 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规定:一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 对存款人保护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储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2 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法律另规的除外3 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保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4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5 既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他:发行金融证券,到境外借款应报经批准。同业拆借,遵循人民银行规定 二 资产业务:贷款业务基本原则1 根据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 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3 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4 应订立书面合同5 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6 负债比例原则:资金充足率不低于8%,资金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大于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负余额纸币不小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余额之比不大于10% 7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董事,高管,亲戚包括企业组织)。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而定。3)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连本带利都能得到。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归公司支配。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风险性不同,债券是结构型固定投资,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得多,股票的交易转让周转率高,安全性低,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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