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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时,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如实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二、职业病病人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三、当事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材料应为原件,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在提供材料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由提供者签章。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当事人请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史、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四、不属于《职业病目录》的;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不属于批准证书核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和权限范围的;某一诊断机构已做出职业病诊断,又没有新的证据资料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不予接诊。
五、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办理受理手续。 六、职业病诊断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如需办理撤销申请手续,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填写撤销申请说明,如出现劳动者昏迷、死亡等不能到现场填写说明的情况,则需要劳动者所有继承人同意并签名方可撤销,否则不得撤销本次职业病诊断申请。
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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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用人单位,一份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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