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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规定(集团公司)

2022-12-31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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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GSD02-2010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经济运行,有效防止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

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常压锅炉、常压容器、公称直径小于25mm的压力管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与改造)、使用、检验检测。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以及安全、节能技术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等。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六条 工程设备动力部负责特种设备管理的控制、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安全环保保卫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及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生产质量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测量调控装置和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增、更新、修理与改造的管理

第九条 新增、更新特种设备的,由工程设备动力部组织鉴定核准后,使用单位再按程序上报计划。

工程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相关部室进行调研、选型及招投标,特种设备的购置应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工程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设备动力部报送特种设备修理与改造申请及相关材料,工程设备动力部组织相关部室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审

批后,方可实施。

特种设备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使用单位办理检验合格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中含有特种设备的,由工程设备动力部负责审查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与改造)单位的资质证明,同时审查施工单位(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焊接工艺、施工人员资质等资料。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制造非定型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等技术资料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查,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修理与改造)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和验收。

工程结束,施工单位应及时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领取监督检验报告及相关报告。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及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将竣工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项目单位),双方代表应在竣工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取得特种设备登记标记(使用证或者安全合格标志)后,使用单位应将其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将第四条中相关内容汇总,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和安全环保保卫部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方案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安全环保保卫部审查备案,作好演练记录。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操作和维修保养),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各项记录内容及项目,应符合工

艺、技术及安全管理的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时填写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核实记录,各种记录应存留至少二年以上。表样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年度检查报告需归档留存。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责任书》。使用单位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维修保养责任书》、《维修保养协议》、维修保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和检修,并作好记录。

1、安全阀(门):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手动排汽试验;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自动排汽试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并加铅封。

2、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在刻度盘上应标识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加铅封。

3、锅炉水位计(表):应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冲洗与检查。

4、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5、安全保护装置: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试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修、检测。

6、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修、检测。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履行报废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特种设备报废备案表》,经工程设备动力部鉴定和审批后,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审批及使

用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承压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必须在使用单位进行现场解体。如改为常压使用,必须书面报告送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停用(启用),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停用(启用)申请表》,经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批后,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批。设备启用应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提出启用前的检验申请,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变更申请表》,经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批后,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迁移(过户),拟调入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迁移(过户)申请表》,经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批后,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与定期检验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一机一档,由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建档、归档管理,保证存档资料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直属单位正本

存档资料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副本存档资料使用单位存档;各子公司自行存档,并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卡和使用登记标志复印件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 日前,将次年度的《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表》报工程设备动力部,由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核汇总后,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工程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领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并整改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整改检验合格后,应将《特种设备问题整改结果备案表》,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备案,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检验合格证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使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单位,监控措施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和安全环保保卫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工程设备动力部、安全环保保卫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联合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应立即整改存在问题,按要求将《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回执报工程设备动力部审查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予以警告。造成事故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特种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对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 2、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3、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隐瞒、谎报事故的等。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应遵守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物证及重要痕迹,必要时进行录像和拍照。同时立即、如实地向工程设备动力部报告(发生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及人员伤亡时,

还应报告安全环保保卫部),工程设备动力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后,按程序启动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分析、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集团公司依据调查结果(调查、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和事故原因及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海晶集设[2006]131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工程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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