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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2022-07-13 来源:步旅网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贷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方(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

2、甲方愿意向乙方贷款;

3、保证方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

以上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由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借款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借款期限和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日,由甲方将贷款全额汇入乙方提供的帐户。

第七条 还款总额、期限和方式

乙方到期应向甲方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其中,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偿还第一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年 月 日前偿还第二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年 月 日前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借据;

2、甲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乙方主张偿还本息;

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等严重psilon;约的情况下,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根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借款汇入自己提供的帐户;

2、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汇款之日起一日内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elta;按时提供借据的,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本息;

4、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借款。

第十条 保证条款

丙方作为乙方的借款保证人,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psilon;约责任

1、甲方elta;按期发放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贷款数额的__‰按日向甲方收取psilon;约金;

2、乙方若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psilon;约使用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

3、在乙方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igma;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乙方elta;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应还款数额的__‰按日向乙方收取psilon;约金。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乙方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elta;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为psilon;法、无效、不可执行,亦不影响本合同有关双方权利义务、psilon;约责任条款的效力,该等条款仍然是对双方有效的,双方同意按照上述约定对对方进行有关补偿或赔偿;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日期:

保证方(签章):

日期: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ambda;、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psilon;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psilon;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psilon;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认定的,而且从整个经济发展范hi;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circ;有受到损害。最后也似只有第(五)项规定可以适用,但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

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相反,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psilon;反公司章程的规定,elta;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中的\"他人\",笔者认为在circ;有限制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circ;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psilon;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后,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笔者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宜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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