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能源集团

2023-06-04 来源:步旅网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和国外出差费用报销。国内差旅是指员工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需要,到广州市(含十个区和两个县级市)以外的中国境内省、市地区出差。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原则

1. 员工出差前,必须事先通过OA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审批通过后方可通知行政部门订票和安排交通及住宿。如遇紧急出差任务或出差中发生行程变更的,应事先以电话或网络通信形式请示上级领导并征得审批领导同意。出差归来后须在OA中补充填写出差申请单或在原出差申请单中备注行程变更原因。

2. 出差人员计划出差3天以上,且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可以在出差前申请出差借支,同时附上出差申请单及差旅费支出预算表。

3. 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车船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补、其他杂费等分类统计报销。同时须附上经审批的出差申请单。

4. 差旅费报销应及时,在差旅任务完成后一周内提交差旅费报销单,差旅借支未使用完的款项应同时交还出纳处。

第二十一条 差旅车船及交通费支出标准 1. 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 级 别 集团总裁、集团副总裁 其他人员 火 车 软席车 硬席车 轮 船 一等舱位 二等舱位 飞 机 商务舱 经济舱 高铁及动车 一等座 二等座 2. 长途汽车费根据车站售出的正规车票按实报销。

3.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人须提供出差期间的交通费用明细表及有效票据,不在出差期间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总监级以下员工,往返机场的时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巴士、机场快线、地铁、或坐出租车换乘最近的地铁或机场巴士)。特殊情况(如早班、深夜航班、携带大量物品、贵重物品等)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

4. 工作人员出差的机票、火车票、高铁及动车票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预订,工作人员应于出差三天前递交出差申请单,行政管理中心凭批复的出差申请单预

订票务。返程票提前两天报行政管理中心预订。特殊情况下行政管理中心来不及预订的,出差人员报集团行政总监同意后可自行按等级标准购买车票。超标的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5.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将车票原件交至行政管理中心销账,如因使用人原因丢失车票的,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6. 火车车程在4小时以内的,只报销坐席票价。

7. 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改签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其自身承担。

8. 特殊情况下,需事先请示集团行政总监同意后,方可按高级别预定机票和车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支出标准

1.国内出差住宿费等级标准(人/天.元):

地级市 北京/上海/深圳/重庆/省会城市 集团总裁、集团副总裁 集团总裁助理、集团总监/副总监、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其他人员 按工作的实际需要报销 县市及乡镇 职 务 500 350 250 400 250 200 2.国外出差住宿等级标准另行规定。

3. 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住宿超过标准部分,报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批准后,可凭单据按实报销;对未经批准的超标部份由个人承担。

4.出差住宿费报销,可按其住宿费票据实际住宿天数平均计算;报销时需同时提供住宿费发票、酒店消费清单及银行刷卡单。

5.出差地有定点协议酒店的,原则上在协议酒店订房,协议酒店外的住宿费需出具书面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6.集团总部人员出差到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人员出差到集团总部的,由项目公司或集团总部安排住宿,项目公司或集团总部确实无法提供住宿的,方可在外订房,报销时需项目公司或集团总部出具不能提供住宿的书面证明。

7.多人一同出差的,原则上应选择标准间,报销标准按职务最高的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差餐费补助标准

1.仅当出差人员需要自行解决差旅途中用餐时所给予的补助。 2. 国内出差人员餐费补助标准(人/天.元):

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各省会城市 职 务 其他地区 集团总裁、集团副总裁 按工作的实际需要报销 180 其他人员 (早餐20,午、晚餐各80) 120 (早餐20,午、晚餐各50) 国外出差人员餐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3. 集团总部人员出差到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人员出差到集团总部,由项目公司或集团总部提供伙食的,不再单独报销餐费补助。集团总部或项目公司未提供伙食的,报销餐费补助时须提供集团总部或项目公司不能提供伙食的书面证明。

4. 出差途中按到达城市的餐费补助标准报销。

5. 员工出差或返回当天,按所误餐点的餐费补助标准报销。

6. 员工出差途中发生业务招待性质支出,凭审批的业务费申请单和发票据实报销,不再另行报销餐费补助(含陪同人员)。如合作单位提供了餐费招待,员工不再另行报销餐费补助。

7.前往施工现场不属于出差范围。

8. 员工报销出差餐费补助,需要提供报销依据和报销发票。 第二十四条 特殊地区津贴

1. 员工出差前往国外、西藏地区时,可享受特殊地区津贴。 2. 特殊地区津贴标准如下(人/天.元):

乌干达及其他非洲地区 职 务 西藏拉萨地区 西藏林芝地区 集团副总裁、集团总工程师、总裁助理、集团总监、副总监、项目公司总经理 其他人员 250 150 100 300 200 150 特殊地区津贴标准只适用于出差人员,不适用常驻人员。常驻人员的特殊地区津贴在工资构成中另行规定。

3. 特殊地区津贴从到达该特殊地区起算,从离开该特殊地区时终止计算。 第二十五条 审批流程 同“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