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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关联交易被判无效

2020-10-14 来源:步旅网


未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关联交易被判无效

未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关联交易被判无效

1)案例回放:

江苏省W市的H酒店系有限公司,股东为A、B、C三人。 2007年1月,B发现H酒店与Z公司签订《咨询管理合同》建立了委托管理关系,由Z公司对H酒店进行管理。但是B随后发现, H酒店的A、C两位股东同时为Z公司股东,且A在担任酒店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还担任了Z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此外,Z公司的注册资本35万元全部借自于H酒店。

根据《咨询管理合同》的约定:Z公司根据H酒店2007年度工作意见开展工作,提出咨询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提升酒店档次;合同期限为1年;H酒店为Z公司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地点;Z公司每月按酒店总营收额1%向H酒店收取咨询管理费。

B认为此行为属关联交易,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酒店利益,于是将H酒店和Z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该《咨询管理合同》无效。

2)法院一审:A与C同时是H酒店和Z公司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两被告的股东具有同一性,Z公司成为H酒店的关联企业。在H酒店与Z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中,Z公司无需支付对价即与H酒店建立了租赁关系,同时H酒店还要向Z公司支付咨询管理费。该行为客观上已损害到H酒店的利益。作为H酒店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A与监事C与此也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亦违背了对H酒店应负有的忠实义务。

对于H酒店与Z公司之间是咨询管理合同关系,还是委托管理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咨询管理合同》形式上虽然是咨询管理合同,但实质却是H酒店违反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企业Z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且合同内容已损害到H酒店的利益。所以该合同已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确认涉及关联交易内容的合同无效。

3)事态发展:

H酒店和Z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认为:

a)公司法规定仅指董事等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而涉案合同的双方主体分别是H酒店和Z公司,并非董事和H酒店的高级管理人员。合同中虽未约定租金,但H酒店通过履行咨询管理合同获得的收益已大为增加,并未损害H酒店的利益。原判仅以未约定租金就得出损害H酒店利益的结论,与法无据。

b)此案不存在股东和H酒店直接交易的情形,且法律禁止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并非禁止关联交易,即使本案中关联交易成立,B亦未能证明关联交易损害了H酒店的利益。

4)争议聚焦:

a)H酒店和Z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此案例中,A既是H酒店的股东、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Z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C既是H酒店的股东、监事,又是Z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监

事,基于对H酒店和Z公司的出资、人事连锁、经营管理,两人足以对两个法人的商业政策发生影响。因此,A与C是H酒店和Z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而Z公司与H酒店存在股东、执行董事的同一性,所以Z公司应当被认定为是H酒店的关联法人。

b)如果购成关联交易,《咨询管理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公司法148条和14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该关联关系既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又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故H酒店和Z公司所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实为自我交易,损害了H酒店的合法权益。由于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该交易已经过H酒店股东会同意,故H酒店的股东B有权主张H酒店和Z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无效。

5)终审结论:

最后,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判决H酒店和Z公司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无效。

点评: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无效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操作,才能确保完全避免法律风险。本案中的股东显然在某些问题上缺少良好的沟通,并且忽视程序,以至对簿公堂。与此同时,本案例也给广大高管敲响了警钟!第一,要分清投资人与经营管理者的不同角色,高管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而保护好投资人的权益是一项法定义务。第二、公司治理应当完善内控机制,绝

不能忽视法律与章程中的程序性规定,并且作为公司高管尤其应当带头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否则很可能好心办不成好事,引起投资者之间或者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矛盾,从而影响合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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