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7题,单选)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
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2.新加坡某民用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的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须在内地广东地区调取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澳门中级法院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委托书,直接请求广东省高院调取证据 B、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广东省高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
D、若广东省高院发现该民事纠纷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调取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B 【解析】: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选项A错误;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选项B正确;第5条“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选项C错误;第8条
4.总部设在广州的澳华公司和香港辰星公司共同出资在台湾设立辰华公司,合同约定争议由香港法院受理,适用台湾法律。合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共同诉至香港法院。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澳华公司违约,需要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干。关于本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相关安排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某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司法文书,应当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支付送达费用
B、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在内地和香港都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C、辰星公司发现澳华公司住所地在广州、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执行财产在珠海,有权同时向广州、深圳和珠海中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
D、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案件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本案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8条规定:“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B项正确;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
5.中国籍货轮“远航”号轮与甲国籍船“沙丽”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远航”号轮返回中国后,“沙丽”号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远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法院无须查明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A 【解析】:
A错,否定了法院在查明外国法问题上的基本义务。B错,与当今法院的实践不一致,法院通常也会要求当事人对外国法加以证明。C符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是正确的选择。D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并不因为当事人在该侵权案件中依据乙国法律主张权利而免除应独立地查明乙国法的责任。
6.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4题,单选)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
7.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
A、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 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D、在中国境内中外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8.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
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D 【解析】:
A选项是民诉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9.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35题,单选)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
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
10.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
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1.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认为: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根
A、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院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法院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B项错误;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国际条约)若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
12.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供曲某长期居住,后曲父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甲国法、乙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曲某权益的法律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案中国为被监护人的国籍国,甲国为被监护人经常居所地国,乙国为监护人国籍国,因监护产生的法律纠纷应当适用这三个法中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曲某的法律,故选项B正确,ACD错误。
13.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6题,单选)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
14.西班牙阿奎西公司和法国莫代尔公司各出资50%在意大利根据意大利法登记设立了阿代尔公司生产经营皮革制品,阿代尔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主营业地设立在法国巴黎。2013年4月,中国海涛公司就其与阿代尔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阿代尔公司民事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意大利为该公司的登记设立地 B、只能适用法国法,因为法国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地 C、法院有权选择适用西班牙法或法国法
D、法院有权选择适用意大利法或法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5.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5题,单选)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综上,故B正确。
16.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 17.甲国人塞尔特乙国从事蜂房生意,他死后其子女向法院提起继承之诉,经查塞尔特的住所在甲围。依甲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乙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该案在甲国法院审理。经甲国法院查明:在乙国,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乙国法;甲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甲国法。依相关国际私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国法院认定蜂房是动产,并适用了甲国法律,这种认定是国际私法中的“定性” B、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外国法的查明 C、甲国法院认定蜂房为动产属于法律规避 D、两国对于蜂房的不同看法属于反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定性。本题属于定性问题。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故意制造连结点,因此也不属于法律规避。
18.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原在乙国旅行时身亡,未留有遗嘱。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在中国遗留有价值700万人民币的房产。田原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9.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
一起同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
20.中国甲公司与久居德国的法国人玛丽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因双方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法,该争议已过时效,而依英国法则未过时效。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玛丽的行为能力适用法国法
B、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依中国法判断该案时效已过 C、合同适用何法律应当由法院来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来选择 D、如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则不应包括英国的法律适用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和反致。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是国籍国法。B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本题中,应当适用英国法即时效未过。C错误,依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正确,依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2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如果涉外侵权诉讼涉及财产权益,若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相关有联系点的法院(并不限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22.加拿大人维克多和中国人马丽丽2008在法国巴黎结婚,2010年因工作关系来到中国杭州。后因感情不合向杭州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判断维克多和马丽丽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国法。这里的法国法是指下列哪项?
A、冲突法 B、程序法 C、实体法
D、冲突法和实体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C 【解析】:
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法律适用法》第9条也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据此,本题选项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3.美国人拉里喜欢中国文化,并在深圳任英文教师,其经常居所在深圳。一日拉里在泰国旅游时因交通意外不幸去世且未留遗嘱。拉里在深圳某银行存有250余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深圳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深圳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250余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拉里死亡地法律 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瑞士法 C、深圳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
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拉里最后经常居所地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据该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题中,拉里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深圳,其两笔银行存款属于动产,故均应适用中国法,而与存款存于何国的银行无关。AB错。拉里在深圳与巴黎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据此,他在深圳与巴黎的房产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C正确,D错。
24.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D 【解析】:
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港澳台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申请执行判决应当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25.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确定
【答案】: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6.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 )
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 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 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 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转致。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
27.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案件时,须向澳门当事人送达一份司法文书。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文书委托送达 B、澳门受托法院对该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澳门受托法院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文书送达事项 D、澳门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则可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B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选项A错误;根据第13条: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选项B正确;根据第5条:委托方法院应当在
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
28.2011年9月,美国人约克准备离开中国到日本工作,走之前将其位于中国青岛的一套房产卖给同事美国人马丁,但因为房款支付以及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等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6月,二者将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至中国青岛某法院,并且共同向法院表示本案纠纷希望适用美国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本案法律适用上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B、法院应适用原被告共同国籍国的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C、法院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D、法院应同时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9.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1节>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答案】:C 【解析】:
调解与仲裁、司法诉讼都属于有第三者介入解决争议的方法,A项表述正确; 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B项表述正确;
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项表述错误;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D项表述正确。
本题为“哪一表述错误”,答案应为C项。
30.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B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A项错误;
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同一香港判决,B项正确;
31.中国人李扬1993年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国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2013年6月,居住在中国的李扬之父李天宁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指控李扬自2011年4月就未向其支付赡养费。依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没有关于赡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B、如美国法对李天宁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因为李天宁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D、如美国法对李扬有利,法院应适用美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2.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
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3.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答案】:B 【解析】:
判断妻子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属于对案件性质问题的认定过程,而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称为识别,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34.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5题。单选)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项正确。 B项,本题为确权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B项错误。
CD项,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C项、D项错误。
35.经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出发,前往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若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6题,单选)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36.2014年1月,定居于香港地区的韩国演员金一贤向我国内地某法院起诉,指控内地某商业网站侵犯了其肖像权,法院识别本案为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认定本案时效问题时应适用哪国法?
A、香港地区的法律 B、韩国法 C、中国内地的法律
D、重叠适用中国香港地区和内地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本案时效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时效也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37.移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尚杰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送给了在中国的亲属尚小文,后该商品发生爆炸使尚小文受伤,尚小文的经常居所在中国。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哪项?( )
A、该商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甲国法律 B、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新加坡法
C、关于消费合同,尚小文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D、该消费者合同只应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入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A错,应当首先适用受害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B错,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不是法院地法。C正确,依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
38.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本题属于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39.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巴黎一大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代购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底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国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40.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经常居所地法 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二、多选题
1.2017年5月,内地某中院受理一起涉港纠纷,需要向住所地在香港的被告送达文书,并在香港提取相关证据,根据内地和香港达成的委托送达文书和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案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院所属高院转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B、该中院可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行政署提取本案相关证据
C、该中院请求其司法人员在香港受托方取证时到场,以及参与录取证言的程序,香港受托方可以按照香港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批准
D、香港受托方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受托文书送达和提取证据的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内地中院无权直接委托香港政务司行政署提取证据,B项错误;第7条第3款规定:“如果
2.与域外送达相比,域外取证具有更严格的属地性,如果没有证据所在国的准许,是不能再该国境内实施取证行为的。根据我国关于域外取证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B、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
C、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允许代为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A,B,C,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选项AB正确;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接受代为取证方式,并于1997年参加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根据该《公约》以及1997年7月3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
3.根据2012年12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民事关系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A、当事人一方是无国籍人
B、当事人双方的经常居所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C、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D、产生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4.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B,D 【解析】:
《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选项A正确。
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选项B正确。
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选项C错误、D正确。
5.中国公民钱某在华盛顿签发一张支票给美国大时代公司用于相关融资活动,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大时代公司在华盛顿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德承公司,德承公司在北京向工商银行请求付款时,工商银行主张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过而拒绝付款。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大时代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美国法
B、德承公司向大时代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美国法 C、该支付的提示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德承公司支票被窃,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A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背书行为地在美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美国法。B正确。《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出票地为美国,应适用出票地美国法。C正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付款题为中国,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6.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A,D 【解析】:
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
7.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报告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受理以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受理以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
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建立了报告制度。A涉及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应报告,A正确。B项内容也需要适用报批程序,B错误。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如果作为原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则视为其主动接受我法院的管辖,并且放弃对与本诉直接有关之反诉的豁免权利,此种管辖符合国际法规则,因此无需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C正确,D错误,因为依该通知的规定,即使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对其作为被
8.2015年3月,中国某法院受理了中国星辰公司与甲国诺曼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需要向诺曼公司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案文书送达的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若中国和甲国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该案司法文书只能通过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B、佛赖瑞是诺曼公司的董事,他在中国参加某国际会议期间,法院可向其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C、诺曼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法院可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D、可通过中国驻甲国使领馆向诺曼公司送达该案司法文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B,C 【解析】:
国际条约只是域外文书送达的途径之一,选项A错误;《民诉法解释》第535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选项B正确;《民诉法》规定可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文书,选项C正确;通过使领馆途径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具有中国国籍,诺曼公司不符合该条件,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9.甲国人马丁在中国发现久居中国的乙国人斯坦利侵犯了其专利权,但斯坦利认为该专利是有转让许可协议的,马丁在网上不时谈及此事,斯坦利则认为马丁侵犯了其人格权,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 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斯坦利人格权的内容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7节>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专利权和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A项正确,B项错误。依该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项正确。D正确,依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0.我国《法律适用法》要求法院在某些涉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侧重保护弱者利益,请问下列哪些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明确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A、涉外夫妻人身关系 B、涉外父母子女关系 C、涉外扶养关系 D、涉外监护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B,C,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选项A错误;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选项B正确;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选项C正确;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
11.康俊和冯燕均为中国人,2001年在中国北京结婚,2004年离开北京去美国工作,2012年取得在美国的定居资格。2014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并回国在相关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双方因离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发生纠纷诉至美国某法院,但美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3月,康俊向北京某法院提起协议离婚之诉,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达成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原被告的住所地都已不在北京 B、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北京是婚姻缔结地 C、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中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D、若北京某法院受理了该案,应适用美国法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B,D 【解析】:
2015年生效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是婚姻缔结地,因此中国北京地区的法院对该协议离婚之诉有管辖权,选项A错误、B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
1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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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C,D 【解析】:
本案中级法院作为委托方法院,有权请求(但无权直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证据,取证委托书必须通过本地高院转递,A项“直接委托”的说法错误。
在域外和区际司法协助中,专属管辖只能成为拒绝法院判决的理由,本案为调取证据,专属管辖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B项错误;
根据涉澳文书送达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委托送达的期限为2个月,委托取证的期限为3个月,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算,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既可以相互送达文书,也可以相互委托调取证据,D项正确。
13.德国施耐公司与中国达美公司在北京共同登记了康维有限责任公司,后施耐公司以确认其在康维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内地某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为康维公司在中国登记 B、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可以适用香港法律,因为香港是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 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D、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B正确。CD错误。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允许当事人选法。
14.中国维西公司与新加坡镇宁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裁决中国维西公司败诉。中国维西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维西公司可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可依“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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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6章>第2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C,D 【解析】: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选项A错误;本案属于涉外仲裁裁决,可撤销理由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选项B错误、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
15.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8题,多选)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A项正确。 B项,该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B项正确。
CD项,该法第26条规定: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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