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本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组集体所有的油坊大塘承包给承包方从事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ゾ�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水塘名称:;��
面积:�ツ�;
位置:��
二、承包形式:�ジ鋈顺邪�经营。
三、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年。
四、承包费:每年�ト嗣癖要ピ�。
大写叄仟元整。
交款方式及时间:每年月日前,承包方向发包方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费。
五、地上现有附属物的处置:该水塘地面现有的地上附属物,仍归附属物原所有人所有,但附属物的原所有人应对其附属物及时予以处分,待处分完毕后,应将其附属物所占用的水塘地面返还承包方,以维护承包方完整的水塘承包经营权。
发包方负有保障以上处分附属物及返还水塘地面事宜顺利进行的义务。
六、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不得提高承包费。
3、保障承包方自主经营,不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水塘的道路。
5、在合同履行期内,发包方不得重复发包该水塘。
七、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水塘。
2、享有承包水塘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承包方可在承包的水塘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承包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水塘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八、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经过发包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水塘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承包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
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该水塘除被依法征用或被村集体规划使用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经营权。
如遇承包范围的水塘被依法征用或被村集体规划使用,承包方必须服从。
征用后,承包方只享有水产养殖经营物的赔偿及补偿费。
其它待遇归发包方所有。
5、如发包方重复发包该水塘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承包方无法经营时,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承包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续签承包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合同未到期的承包费金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承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承包费。
如承包方逾期60日未支付承包费,则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
十一、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后作为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公证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壹份。
(签字盖章)发包方:
�コ邪�方:
�ス�证方:��
�オツ暝�(签字盖章)章)日(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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