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运人): 。 乙方(承运人):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运甲方煤炭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品种、数量、货物起运地及货物到达地。
1、煤炭品种
2、煤炭数量:吨/月;
3、煤炭起运地(发货地):甲方指定地点:
4、煤炭到达地(收货地):甲方指定地点: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支付
1、运输单价:合同期内运输价如下(不含运输税)
2、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月度运输量,由甲方根据客户需求按日进行运量分配,乙方根据甲方的运输调度,保证完成当日、当月的运输任务(三天考核一次任务完成率)。因乙方原因无法按要求完成当月的运输任务的,乙方当月结算价格下浮 2.00元/吨。(甲方原因及道路塌方、凝冻等非人为因素除外),如超额完成运输任务当月结算价格上浮 2.00 元/吨。
3、结算支付:
1、甲乙双方按发货重量(即实际运输净重)计算运输费用; 2、甲乙双方约定按 实际运输净重每日 结算运输费用,未结清款项次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需要的全部相关票据凭证,甲方在办理结算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结算完全部运输款;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票据造成结算未按规定日期支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磅差确定及执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人沿途跟踪乙方运输车辆至相关终端收货场地,以跟踪记录实际磅差为准,经甲方、乙方及矿方确认磅差范围为 千克以内,若乙方车辆超出规定磅差范围,超出部分按甲方煤炭市场价格双倍赔偿(如乙方未派有及时核查则视为认可甲方确定结果)。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根据车队车辆及各矿库存量和运输方向情况合理安排统一调配运输车辆;若乙方不服从调配,甲方将根据当日运量来核减乙方总运量的;
2、如遇运输市场行情变化,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对运输线路定价;
甲方协调好运输路线上沿线村民关系;过路、过桥费、交警、路政、城管、环卫的罚款均由甲方负责承担。理顺交警路政、运管等关系,协调处理中停运超出3小时以上,由甲方按运输时间计费结算给乙方,保证乙方有一个稳定、安全、和谐的运输环境。
3、甲方要求车队对所属车辆加强沿途运输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异常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4、甲方托运煤炭装车过磅出矿时应核实数量、品种等指标,并向乙方运输车辆开具相关票据凭证,同时监督承运车辆是否已贴好封条、盖好篷布等。
5、甲方委派指定人员在收货地点对乙方所运煤炭进行质量、数量的验收、清点工作及签字确认和票据回收工作。
6、运输发票如甲方需要,由乙方提供车辆税务登记证及相关手续给甲方到税务机关开具,税费由甲方承担。
7、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自行终止合同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若甲方不能保证乙方运量,甲方则在同乙方签订的运输价格上统一上调 2.00 元/吨(因乙方车型配备不全乙方无法承运造成运量无法完成除外)。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煤炭安全、可靠、及时的运送到指定收货地点。到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收货人对煤炭进行验收确认;
2、乙方无论运输淡季旺季所配备的运输车辆都要积极配合甲方的运输需求,对配备的车辆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并交给甲方备案,包括车主、驾驶员身份证复印证、电话、车号、保险等;车辆的增减变化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一般如无特殊原因,乙方车辆要保持稳定,流失率控制在20%以内,超过20%的流失率,甲方有权对乙方重新核定动力指标;若乙方连续两个月累计流失率超过20%,甲方将取消乙方承运资格;
3、乙方与驾驶员或车主发生的经济纠纷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相关司法机构判令甲方承担责任除外。
4、乙方运输车辆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交警罚款、不可抗拒等一切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承担。在突发事故中所损失的煤炭净重,乙方自愿按生产成本价格赔偿给甲方。
5、运输车辆在出矿时必须按照规定盖好篷布、贴好封条,稽查、 卸煤时配合甲方捡查封条完整性和篷布是否盖好,若未按规定执行,则乙方构成违约,乙方自愿按情节轻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500元。
6、乙方要严加监管运输途中的车辆偷换煤炭等情况(偷换煤往煤 炭中掺水和未按规定运输路线行驶或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均视为偷换煤情况处理);如有发生,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按照麦万元整(¥: 3000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双倍价格赔偿该车煤 炭煤款;甲寺有权将相关车辆及时清出运输队伍,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不影响对甲方追加该车主的损害赔偿。
7、乙方安排运输车辆在矿上运输煤炭和进场卸煤时,过完车皮或重车之后不得参水,一经发现,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自愿安照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发生此种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该车在甲方的运输资格;
8、乙方要随时掌握煤矿所发煤炭净重数据、收货时净重数据对比情况,出现范围之外的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据此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不调整磅差范围;
9、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正常范围之外的净重短少,按电厂煤炭价格的双倍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现任;乙方如出现没有将煤炭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乙方自愿按煤炭市场价格的双倍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为了便于运输管理,乙方必须告知督促运输车辆将收货方的过磅回执单签字,应由我方收取的单据及时交回到甲方收货人员手里,丢失或延时超过3日未上交票据的,视为煤未运达,甲方可以拒绝履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煤炭运输费用的义务,如因此造成甲方其它损失,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损害赔偿现任;
11、乙方所有运输车辆应当按照甲方所在地相关政策取得相关运 输资格、办结相关手续和证件,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 由此引起违规及触犯法律法规所产生的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指派专人(详细资料备案)与甲方衔接相关工作,甲方保证每年保底发送煤炭(包括粉煤、1-3煤、2-5煤、5-8煤、块煤及外购煤) 万吨(因不可抗拒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年计划发煤量的,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3、乙方需按公司统一要求给所有承运车辆安装配备行车记录仪及存储功能的GPS装置,以备甲方随时稽查,且所有车辆需盖统一印有金彩黔标志的篷布(以上记录仪GPS及篷布费用由甲方负责),由甲方发放印有金彩黔标志的封签,派车单;
14、乙方必须自行安排人员不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稽查,杜绝偷换煤情况的出现;乙方在运输全过程自愿遵守甲方制定的《运输管理办法》。
五、运输价格以目前的道路状况来核定,如果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调整运输价格。
六、若甲方统一协调并交纳交警、路政相关费用工作落实后,运输价格按实核减。
七、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合同期满后,双方若无异议,视本合同继续生效并执行,不再另立合同。
八、乙方在日之前进场辆(双桥及四桥车) 车辆,逾期甲方视乙方主动放弃,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夫由乙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宣双方可另行协商,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变更。
十、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附件资料
1、车队与各承运车辆车主签订的运输协议;
2、运输车辆相关备案详细资料;
3、乙方企业资质文件,签订协议及结算相关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甲方履行本合同联系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履行本合同联系人: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结算委托人: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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