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的考核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村党支部书记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综合考核评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选准配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和促进作用,培养造就一支守信念、守纪律、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党支部书记队伍,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综合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村党支部书记综合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采取三种方式打分,一是目标考核,计70分;二是民-主评议,计30分;三是奖罚计分。
(一)目标考核
镇党委根据对村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情况确定其得分,主要考核村党支部书记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目标考核得分的70%(百分制,不是按百分制进行考核的要按百分制
折算出得分)计入综合考核评价总分。
(二)民-主评议
村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向镇党委,本村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大会述职。向党委的述职采取书面与口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村党支部书记在本届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大会口头述职。村级大会述职均采取口头述职方式进行。在述职的基础上,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评议。
1、评议方式及参加评议的人员。评议分“下评上”、“上评下”两种。“下评上”:由本村的全体党员、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在村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驻村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评议。参评人数由党委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一般不少于50人。“上评下”:由乡镇、街道(工业园)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评议。
2、评议内容。主要从村党支部书记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民-主作风)、工作实绩、任期承诺目标的完成情况、廉洁自律等方面综合评价。
3、评议等次。评议分四个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计分系数分别为1.0、0.8、0.6、0.4,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
4、民-主评议所占分值为30分,“下评上”和“上评下”
各占15分。
(三)奖罚计分
1、村上的工作或村党支部书记个人当年获全国、省、市、区表彰的,分别给予8分、4分、2分、1分的奖励加分,各级相关部门表彰的,减半加分。
2、村党支部书记当年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分别给予4分、8分的扣减分。村党支部书记因责任追究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分别给予个人2分、4分的扣减分。
第五条 年终考核时,镇党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评等次。
1、考评结果分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优秀等次的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村党支部书记总数的15%,根据综合考核评价得分情况,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差额票决确定。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村党支部书记其综合考评得分必须在80分以上,80分以上的人数少于总数的15%的即相应减少优秀等次的名额。
3、其他等次的确定:综合考评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为称职,60—7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也应确
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本村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2)开展中心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3)所在村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也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本人当年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刑罚处罚的;(2)本人或子女、班子成员或其子女当年有违法生育行为的;(3)严重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奖惩的基本依据。
1、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做为评定村党支部书记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的发放直接挂钩。
2、镇政府要设立考核基金,年终根据考评结果,对优秀等次的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乡镇制定,报镇党委备案。
23、镇党委结合经济工作会议或“七一”活动对优秀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表彰,表彰面控制在10%以内。表彰对象由各乡镇、党委从优秀等次的村党支部书记中提出人选,镇党委牵头组织进行考察后,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4、对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村党支部书记,镇党委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考评为基本称职的,
予以免职。
5、对考评等次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免职。
第七条 对村党支部书记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镇党委具体组织。镇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确保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区委组织部负责工作指导、情况综合、督促检查。
第八条 村两委其他干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王和镇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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