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题
公文标题是对文件内容的精确概括,要准确、简要,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件三部分组成。它表明了文件的来源、主要内容及其性质使用。
有版头的文件或法规性文件,计划和总结,通知和通报,可省略发文单位,有时或只标以文件种类,如《通知》。
2. 发文字号
包括机关代号、年号、顺序号。编写发文字号的作用是有利于统计发文数量,便于公文管理,有利备案查找,在引用时,可以作为公文的代号使用。
例如“审办发(1989)6号”,代表审计署(局)办公厅1989年第6号文件,“审办发”是审计署(局)办公厅的代字,(1989)是年号,“6”号是发文顺序号。
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编号的位置,凡有文件版头的,放在文头名称的下面;凡无文件版头的,放在标题的右侧方。
3. 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行文的主要对象,即要求主办或答复这份文件的对方单位。准确地确定主送机关是公文发出后能否及时得到处理的关键。
对下级发出的指示、通知、通报等称为普发公文,可以主送几个以上机关,凡其下属机关都是主送机关;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主送,如需报送另一个上级机关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以免责任不明,处理延误。布告、通告、公告等公布性公文,不写主送机关,可在发表或发送时,另附一个通知或公函给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顶格写。
4. 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请示问题时,要求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
正文的作用是:直接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文件作者的意图。发文的目的能否实现,主要在正文的书写。因此,正文的写作应该观点鲜明,内容清楚、简洁、通畅,标点符号准确。正文一般在主送机关之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
正文一般分为开头、中段、结尾三个部分,不同文种的正文结构还有些细微的差别。
开头要开篇明意,简要说明发文的根据和理由、发文的目的或结论。如是复文,要引述来文的日期和标题。
中段是公文主体,要根据办文的目的、国家的有关政策,将情况、问题、要求阐述清楚。内容较多的,可依次表述,或分段写,或用序数表明项目,以资醒目。
结尾应简洁明晰,向对方提出要求,请求解决某项问题。结尾用语要按照行文关系,写得妥贴得体:上行文,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平行文,可用“专此函复”、“特此通知”;下行文则常用“希遵照执行”、“ 此复”、“此令”等语。
5. 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又称落款,应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与正文保留适当的空格,以便盖章。发文机关应写明全称,以示严肃负责。以机关领导人名义行文时,应冠以职务、身份。
盖章是表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负责的凭证,应按GB9704-88“国家标准”规范执行,端正、清晰地盖在成文日期上,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4~7个字,俗称“齐年盖月”。领导机关大批印发的公文,因使用了规定格式的文件版头,并由机关交通递送,所以不盖印章也同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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