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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聘用合同集锦

2022-03-12 来源:步旅网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邮编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本合同中约定,双方确认已经充分理解,并且将完全履行合同的任何条款。除非乙方在订立合同当时明确表示保留或者取消,否则乙方放弃任何针对本合同条款的抗辩权。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1.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1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决定是否缩短试用期。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依法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4试用期内乙方有不符合甲方录用标准的行为,由于乙方故意隐瞒原因使甲方在试用期满后才得以知晓的,甲方有权按照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规定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合同,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作岗位及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二条工作岗位

  2.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聘用乙方在部门,担任______专业岗位工作。

  2.2乙方应当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为:(注:该工作岗位职责因篇幅要求可以附件的形式列明。)

  2.3乙方应始终胜任受聘岗位,并且高效履行相应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2.4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并且交付聘用成果或以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2.5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没有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前,乙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受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工作岗位的调整

  3.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

  3.2当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

  3.3当乙方对于甲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出异议或者辞职,但乙方异议的提出不影响甲方决定的执行,乙方应当办理岗位调动交接手续,并到新的岗位提供服务。

  三、工时制度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工时制度

  4.1甲方实行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适应的,且符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聘用法规的工作和休息制度。

  4.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3当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乙方须服从工作的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第五条延长工作时间

  5.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

  5.2乙方经过甲方批准方可加班。乙方申请加班应当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5.3甲方保证乙方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5.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者批准乙方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由所在部门于下月单独支付。每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5.5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是乙方的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而自行或必须加班的,甲方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乙方补假。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工作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订的各项制度。

  第八条出差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因公出差的任务。乙方出差期间的待遇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报酬及纳税

  第九条工资

  9.1甲方按国家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乙方的月工资为元人民币(税前)。乙方试用期月工资为元人民币(税前,不低于正式合同期工资的80%)。

  9.2月工资中最高3000元可兑换外汇。

  9.3甲方根据奖金发放制度、甲方经营效益、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发放数额,奖金于次月支付。

  9.4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的全部或者部分。

  9.5乙方病假工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发放(详见18.1)。

  9.6乙方经过批准的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期间的工资以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乙方工资为基数计算并执行。

  9.7由于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坏甲方财产,或者违反聘用纪律和制度受到经济处罚,或者违反本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工资支付

  10.1甲方每月10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的工资(加班工资按10.3执行)。如遇法定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发放。工资按月发放,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薪为月薪的1/21.75。乙方于10日以后入职的,当月工资按天计算在下月10日前与下月工资一并发放。

  10.2如果甲方因为不可控原因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经通知乙方后最长可以延期三十日支付。

  10.3乙方经过甲方安排或者批准加班加点、甲方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按照工资支付周期于下个周期发放;甲方另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甲方安排乙方倒休的,一般情况下应在三个月以内安排完倒休。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乙方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集中倒休。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

  11.1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乙方的义务,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的工资或其他报酬内代扣代缴。

  11.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均为含税工资和其他报酬。

  五、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到职后健康复检及在华居留许可办理费用

  12.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为乙方(受聘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下)购买医疗保险。乙方按照医疗保险条款规定可在中国境内所有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行办理报销手续。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报销的详情请参阅《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项目介绍及其网站,地址为。

  12.2甲方为通过试用期的乙方报销到职后在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所做的健康复检费,不含体检报告的快递费。

  12.3甲方为通过试用期的乙方报销第一个合同年内的在华居留许可办理费用。

  第十三条赴任和离任的交通费用补贴

  甲方为合同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乙方承担如下交通费用补贴:

  13.1甲方为乙方提供来北京赴任和离任回国的交通补贴。补贴额为北京至乙方赴任前居留地最近距离之经济舱机票届时市场实际价格,由甲方确认具体价格并有解释权。

  13.2来华赴任交通费补贴在乙方完成第一个合同年前两个月内发放。离任交通费补贴在乙方完成最后一个合同年前两个月内发放。

  第十四条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或者双方在试用期内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任何交通费用补贴;来华赴任时若由甲方购买了机票,则乙方必须退回甲方为其支付的机票款。

  第十五条休假

  15.1乙方享受中国公民法定带薪节日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15.2如乙方试用期考核通过,可享受带薪年假。每一合同年内,乙方可最多休假15个工作日。但乙方休假要在工作情况允许的条件下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15.3如果乙方按其国籍和信仰在圣诞节、宰牲节(古尔邦节)、开斋节和泼水节等节日休假,则要相应扣减其带薪年假。休假时间超过乙方按照15.2条规定可以享受的带薪年假的,超过的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15.4乙方连续聘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并通过每年的合同年度的工作考核,自第二年起每合同年可根据国籍地区享受探亲交通补贴,探亲交通补贴额度由甲方确定,参见13.1。

  15.5探亲交通补贴在乙方履行续签合同半年后方可领取。若乙方续签合同执行不满半年即提前解除合同,则甲方不提供探亲交通补贴。

  15.6乙方所领取的赴任和离职交通补贴以及探亲交通补贴都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由甲方在发放时代为扣缴税款。

  六、工作纪律和奖惩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

  16.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6.2乙方须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并在工作范围内接受甲方所有的合理指示。

  16.3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经过合法程序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及履行期间不时制定并通过的规章制度和聘用纪律均为乙方应当遵守的范围。

  16.4乙方应当认真学习甲方的企业文化、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不断进取;应当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奖励和惩处

  17.1甲方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工作实绩及贡献大小进行考评,并可适当地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甲方的规章制度。

  17.2乙方如果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聘用纪律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将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病假和事假

  18.1乙方请病假,须凭社保定点医院的医生证明。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病假不超过15天(工作日),工资按照100%发放;超过15天至最长三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超过法定医疗期期限的(累计休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计算含其中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律有其它特殊规定的,则遵循其它特殊规定。病假可用带薪年假抵消。病假期间不发奖金。

  18.2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首先要用年假顶替事假。事假超出年假的部分,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一个合同年度内,事假超出年假的部分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每超过1天,将扣发当天工资。连续事假如超过3天,则还要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奖金的发放则按照奖金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旷工、违纪处理

  19.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将扣发3天的奖金;旷工超过3天,将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19.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9.2.1连续旷工达7天的;

  19.2.2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旷工达15天的;

  19.2.3严重违反安全播出规章制度,给甲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情形;

  19.2.4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19.3乙方出现19.2约定情形,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损害

  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保密

  20.1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保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涉密文件的保存、传递、使用、销毁等。

  20.2乙方因工作接触到的凡注有内部资料、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的文件以及预发稿等均属于涉密文件,乙方不得违反规定自行传播,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传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送电子邮件、携带密件、密品到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文件的内容等。

  20.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除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乙方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自乙方知悉涉密文件时开始,至涉密文件脱密时或者涉密文件已进入公共信息领域时终止。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变更

  21.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1.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21.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和北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变更。

  2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1.5合同一方依据第21.2项及第21.4项的约定,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的终止

  22.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22.1.1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聘用合同的。

  22.1.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2.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2.1.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22.1.5法律、法规规定的聘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22.2本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22.3法律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按本合同29.1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的解除

  2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3.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支付任何解除合同的费用:

  23.2.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3.2.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23.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3.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的。

  23.2.5被证明有欺诈行为、隐瞒与本合同以及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实的。

  2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3.3.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3.3.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3.3乙方有违约行为而未在72小时内补救的。

  23.3.4单位根据经营状况或调整生产经营管理而简编裁员的。

  23.3.5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23.3.6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订聘用合同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双方就续订聘用合同期限及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

  23.4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十天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违约金。

  23.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3.5.1在试用期内;

  23.5.2甲方有欺诈行为导致乙方签订本合同的;

  23.5.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聘用报酬或者提供聘用条件的。

  23.6乙方依照本合同23.4条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23.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23.3条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23.7.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3.7.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的。

  23.7.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3.8本合同23.3所述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期限,甲方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方式替代。代通知金在与乙方结算时一并支付。甲方支付代通知金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自甲方通知之日或者甲方确定的日期解除。

  23.9在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工作,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3.10在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通知期内,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工作而乙方未工作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工资。

  第二十四条离职交接和财产返还

  24.1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因为乙方交接不当、拒绝交接、交接不完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2乙方应立即返还其使用或占有的合法属于甲方的一切文件和其他物品。

  24.3在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之后,甲方应当支付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的有关费用,并出具离职证明。

  八、聘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续订

  25.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本合同是否续订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签订书面协议。

  25.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如乙方有意续订合同,可向甲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申请,双方同意续订后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续订期限

  26.1本合同续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本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6.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乙双方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甲方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续订聘用合同。双方对于期限及聘用合同其他条件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提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解除事实聘用关系,提出解除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的原则

  27.1任何不适当、不按时、不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行为,都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7.2关于违反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同意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国家有关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27.3本合同到期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28.1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以甲方出资额为限,每服务满一年(自培训完成之日或者双方另行约定之日起计算)递减20%,不满一年的不递减。乙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照培训协议执行。

  28.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合同尚未到期,又不符合23.4条和23.5条所列的解除条件,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8.2.1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工作未满1个月而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20xx美元违约金。

  28.2.2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工作已满1个月未满4个月期间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500美元违约金。

  28.2.3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工作已满4个月未满8个月期间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000美元违约金。

  28.2.4乙方在离合同期届满2个月内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擅自离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00美元违约金。

  28.3除前述第28.1、28.2项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为乙方付出的健康复检费、在华居留许可办理费用、招聘费用,包括支付给第三方、乙方、乙方原工作单位等单位和人员的费用,乙方应当全额给予赔偿。

  28.4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8.6乙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则甲方不支付本合同年的任何交通费用补贴;若甲方已经为乙方来华赴任提供了机票,则乙方须退回机票款;甲方不出具推荐信。

  第二十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29.1甲方依据本合同23.3条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年限和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超过政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按照每满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付,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月工资。但补偿金最多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工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9.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聘用条件、支付聘用报酬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通知及送达

  30.1本合同中载明的单位地址和永久通讯地址为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唯一有效且能够送达之地址,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对方向本合同列明的单位地址或永久通讯地址送达文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30.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涉及本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义务豁免、追索等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文件、协议、普通信函、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电报、公告等。

  30.3通知可以传真、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形式进行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通知的,视发送当日为送达日。以当面送达的,以签字收取时间为送达时间。以特快专递送达的,以特快专递送达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电报方式送达通知的,以电报发出之日起第3日为送达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日为送达时间。

  30.4由于通知发出一方的原因造成通知发出的地址或者传真号码错误,导致通知不能送达或者延迟送达的,以通知发出方更正地址或者传真号码并重新进行送达之日开始计算送达期限。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31.1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因完成本职工作,或利用甲方物质条件,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而形成的作品版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只享有署名权。

  31.2乙方来华赴任机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聘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聘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若发生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争议一方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

  33.1与本合同及附件有关的履行、协商、争议解决之程序和实体法律均适用中国法律。

  33.2本合同及附件条款及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二、附则

  第三十四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用中文书就。若乙方需要英文翻译件,可向甲方索取。但英文翻译件只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

  35.1岗位职责。(由甲方用人部门和乙方另行签署)

  35.2其他附件:。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及条款由甲方外籍人员管理部门解释。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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