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苏,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终24号( 作“撤诉处理” )《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 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 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 邮局投递的 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 !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 扶公平正义, 依法 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谨致
尊敬的
申诉人:苏呈
20xx.5.13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3、《 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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