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土地房屋局
地址: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号5-2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顺延答辩期,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王诉大连土地房屋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20xx〕*行初字第号),由贵院受理后,确定了答辩期限,即申请人需在10月30日前向贵院做出答辩,并拟定于10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本案系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0月24日晚才收到贵院传票,根据法律对答辩期及申请顺延的规定,申请人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享有10日的答辩期间,故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准予顺延答辩期,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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