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事项:申请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25日,被告驾驶的浙A号轿车,在东文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新路口,向南左转弯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严重伤害的交通事故,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一一七医院紧急救治,前后总共产生医药费二十多万元,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第三章责任强制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肇事司机又是醉酒驾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但对申请人的医疗费赔偿却始终未予以落实,该案经贵院(20xx)杭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申请人医药费205614.8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予以履行,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xx)杭下执民字第号,但由于被告因此事正在执行刑罚,迟迟未能执行,但是,申请人因此次事故,为了救治保命,家庭四处借债,现在申请人病情虽有稳定,但还需后续治疗,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无奈之下,只能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5万元,
以度治病救困之需。恳请贵院领导予以怜悯批准。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童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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