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与合作经营的张家界市采石场,甲方愿将其占合法经营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采石场50%的股权,根据原合作合同书规定,现甲方将其占采石场50%的股权以伍拾伍万元整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3、待甲方办理好采石场现有50%的机械设备(清单)、开采证、员工保险交给乙方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壹拾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xx年3月底一次付清。
4、甲方在一个月内办理好工商、安全、税务变更手续交给乙方,使乙方尽快顺利开工,否则乙方有权追查甲方责任。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剩余价款,视同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本合同约定的股权,已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不予退还。
四、根据双方上述约定外,尚未给甲方支付完价款期间,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民事、刑事及伤害事故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委员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采石场存档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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