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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24-05-08 来源:步旅网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开展治理坍塌、起重机械吊装、高处坠落的专项整治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

  杜绝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重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35‰以下。

  2、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合格率力争达到10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良率达到60%,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良率达到50%,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良率达到40%;杜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合格工程。

  三、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__年3月25日至4月3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要组织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同时,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尤其要细化治理坍塌、起重机械吊装和高处坠落的专项整治内容,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各地务于4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厅建管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__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认真查找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查找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坍塌、起重机械吊装、高处坠落的安全事故隐患,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严肃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并将专项整治情况于20__年7月31日前书面报告厅建管处。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__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省建设工会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成立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省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省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员:省建设工会主席

  省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

  省建设厅建管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联系人:,联系电话:,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区)建委(建设局),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各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认真贯彻安全法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积极组织全省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同时,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施工班组,落实到人头。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

  (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省建设厅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条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四)加大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具体确定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要不断加大安全施工措施投入,对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必备条件。

  (五)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予以报废。同时,要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经过专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抓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普查登记,认真填写《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普查登记表》,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厅建管处。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的作业。无证不得任职、不得上岗。

  (七)依法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要具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筑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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