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人力资源部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调解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履行、解除、变更、续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因员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员工不服酒店行政处分、赔偿及经济处罚发生的争议;
(4)在执行劳动、人事、分配、保险、培训等规定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5)酒店职代会授权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员工与酒店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在30日内,将争议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调解人员执行任务,不准阻止员工向调解委员会提供事实真相,不准阻止员工依法行使申请调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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