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村小组:
为了提高鱼塘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规范农村鱼塘承包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规范农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合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委会(村小组)与承包方必须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公开竞标,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村委会(村小组)总租金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鱼塘、湖泊,必须经过小港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标。
三、承包期内鱼塘、湖泊只能用于养殖业,承包方仅有湖塘养殖使用权,不得改变鱼塘、湖泊用处,不得填塘(湖)用于建房或其他商业活动,更不得与他人形成交易。
四、逢干旱季节,除保留历史水位的30%外,鱼塘、湖泊的水优先用于农业灌溉。
五、村小组的公共资源公开竞标,必须要有村委会干部参与全程监督,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村委会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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