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为承建工程,(工程施工地点在)租用乙方建筑器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预计租用乙方钢管2100米,扣件1400套,活动脚手架套,实际数量以发货单据为准。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年1月日止。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乙方仍承租租赁物,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甲方在提货时由提货人点清器材数量,验收质量,如有异议及时向甲方提出更换。甲方承担器材自发货时起至归还止这一期间丢失、毁损及导致他人损害等器材本身及相关的任何责任,乙方概不负责。甲方送回租用的器材时,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三、甲方租用器材的提货、送回地点均为乙方仓库,仓库所在地为乙方库房。装卸和运输费用由甲方自理。装、卸车费按如下标准计算:架管300米为1吨,装车费30元吨,卸车费30元吨(包码堆)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输。
四、甲方授权身份证号码为,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为:代甲方签订、变更租赁协议代为甲方履行租赁合同代为提货代为指定或变更提货人代为进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结算代为指定或变更合同结算人。
五、甲方提货前须向甲方交付押金,并由乙方开具押金收据,甲方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待租用器材全部送回并且租金全部清结时返还押金。押金收取标准每吨(300米)为元(以押金条为准)。
六、器材成本及租金收取标准如下表:
上述租金标准为未含税租金的标准,甲方在以收据领取发票时,另外补交与甲方承担的税金数额相等的租金。
七、租期起止时间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送货当天不计,算头不算尾),租期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算租金。租金结算以发货单和验收单为结算凭据。甲方应于每月的十五号提请乙方结算租金,甲方未按时结算,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和已发货情况计算租金作为当月度甲方应付租金。
八、甲方应按月度交付租金,于每月的十五号将应交租金交付清结。甲方应按时缴纳租金,未按时缴纳的,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租金的3加收滞纳金至缴清之日止。如乙方逾期60天不交付租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至租赁物回收前,甲方有权按照租金标准收取期间的经营损失。
九、甲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用的器材,所租器材只限本合同工程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换工地不得截断、焊接、打眼如转租、转借、转换工地,须经乙方同意。甲方送回租用的器材前,须将器材上的附着物(泥沙)铲除、清刷干净。
十、甲方需另外交纳下列费用:扣件洗油费按0.2元套收取(甲方不得自行洗油)若钢架管折弯,按2元根计收校直费用顶托
按0.6元套计收洗油费:若超长超短钢架管改制,按1元根计收费用(钢架管长度最大正负误差3以上为10㎝,3以下或特殊规格允许误差不得超过5㎝)。顶托丝杆与底板脱焊按5元套计收焊接维修费。
十一、租赁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没有归还租赁物,则乙方可以视同租赁物已被乙方丢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在赔偿款付清前,因甲方相当于实际占用租赁器材,仍需按租金标准收取费用。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赔偿费收取标准:
①丢失损坏架管、扣件、顶托及其配件,按成本价值的'100%计收其赔偿费或者
②按赔偿费支付时器材的市场价不计折旧予以赔偿。
十二、承租方承租钢架管需定制标杆、加刷制定颜色的油漆时,要提前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按双方商定价格收取油漆费。
十三、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合同签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十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全部租金和有关费用结付完毕之日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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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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