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甲方)长兴县夹浦镇鼎甲桥中心小学卖方(乙方)长兴雉城艺帆琴行
经长兴县教育局批准,由长兴县教育局招投标分中心对长兴县夹浦镇鼎甲桥中心小学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乐器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1、乐器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验收
1、验收方式
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甲方应对乐器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国家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条 交付方式
乙方在20__年 10月 26 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长兴县夹浦镇鼎甲桥中心小学
第五条 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由 乙 方承担。
第六条 支付方式
乙方交货后,经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 壹 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工期,准时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拖延一天,乙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书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款项,否则,每拖延一天,甲方须按总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
支付拖延付款的罚金给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属于免责条件;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县教育局招投标中心 壹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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