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丙方:
法定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整合资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本项目开工起至本项目合同内容完成且工程结算及财务结算办理完毕止。
第四条 项目合作投入形式
1、 甲方:以负责承接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方式入伙;
2、 乙方:以负责投融资的方式入伙;
3、 丙方:以负责项目经营管理的方式入伙。
本项目乙方负责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时间前投融资共计人民4000万元,待甲方代表合伙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即可撤资20__万元,根据工程款支付情况,原则上在满足正常施工的前提下也可中途抽走部分资金,合伙期满乙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出资期限
乙方的出资,于年5月15日前存入该项目挂靠施工企业的专用账户上(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的指定银行:)。
第六条 财务、会计
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挂靠施工企业项目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条 利润分配
1、 甲方按建筑面积30元/m2的固定价分配利润,附属工程按其造价的2%提取利润,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步;
2、 乙方和丙方对剩余利润按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3、 合同签订后,甲方提前支取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协调各方关系,余款按甲方付款金额的3%提取,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步。
第八条 合伙人的职责
1、 甲方负责对外承接该业务,代表合伙人以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订立合同,并负责外部协调;
2、 乙方负责本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3、 乙方和丙方共同负责本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
1、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情况;
2、 有权了解合伙项目部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十条 合伙项目部事务的决定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处理合伙项目部的不动产和工程完工后的剩余资产;
2、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财务经理、总工程师。
第十一条 合伙项目部的解散
1、 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合伙经营的;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
第十二条 清算的顺序
1、 清算由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
2、 项目部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 清理项目部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
在15日内向企业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项目部的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 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 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四条 保密
各合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的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重庆提请仲裁。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1、 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甲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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