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小区
1.2工程户型:
1. 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此工程采取的方式: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具体见预算书)
1.6工程期限为 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 7工程款和报价单
本工程造价预算总计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该造价金额包括设计费。
实际金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决算。 但乙方保证工程实际决算金额不超过该预算金额的5%,决算金额超过预算总金额5%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超过部分。
第二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2.1施工图纸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设计费包括在工程总价款中,乙方不再另外收取。
2.2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的要求。
2.3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参加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3.2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以及不符合国家关于施工规范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乙方改正。
3.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
3.4 协助乙方办理本装修工程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
4.2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4.3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
(3)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
4.4乙方必须按照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办理本次装修工程所需的相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六条 材料供应
6.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等有关情况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6.3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同时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6.4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7.1.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7.1.2不可抗力;
7.1.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 质量标准
8.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的标准执行。
8.2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工程验收
9.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9.1.1材料验收,在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之前,不得将未经验收认可的材料用于本工程;
9.1.2隐蔽工程验收,在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之前,不得覆盖掩蔽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开验收,因此造成的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1.3竣工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支付第三笔款,签署保修单。
9.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水电改造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以便完成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备案。
9.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9.4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
第一次 开工前2日 20%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 30%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 35%
第四次 质保期满后5日内 15%
10.2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做以下解释
10.2.1 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10.2.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0.2.3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10.2.4 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了工程竣工必须的水、电路改造图;竣工图及相关的竣工资料后,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认可,视为验收合格。
10.3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各笔款项时,必须向甲方开具盖有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款收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0.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11.1.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部归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承担本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
11.2.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经甲方催告且逾期超过1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协议的,解除协议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本合同预算总价20%的违约金。
12.2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不当履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乙方未按期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2.5.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2.5.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2.5.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
第十三条 保修条款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
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要求维修的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前往维修,乙方逾期不到场维修的,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或个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负责支付,优先从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附则
15.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昆明签订,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5.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15.4 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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