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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陶瓷砖购销合同

2021-03-28 来源:步旅网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木地板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 基本要求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要求,样件双方签字封样,样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批量生产。正式生产、供货前,乙方应到甲方施工现场认真复核外墙砖及地砖数量、颜色与尺寸,同样式地板生产批次不超过2批次,并对最终生产数量、尺寸及质量负责。 检验报告书及合格证等随货同行。每批供货须按国家规定送北京市质检部门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 交货与包装

  1. 包装:包装箱与包装方式应方便搬运,符合国家有关规格、型号、颜色、重量、批号、生产厂等相关要求。

  2. 交货:工地交货,乙方须按期将货物送达武冈市东升路甲方工地。

  3. 验收:乙方每批次交货必须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北京市质量检测部门进行复检;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单位)仅对包装、规格、颜色、破损等进行抽查验收。地板进场抽查验收并不能免去乙方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4. 运输方式及费用: 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5. 合理损耗:对于货物启封前发生的破损,由乙方100%补偿;启封后发生的破损,分清双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 交货时间与数量:按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五、质量保证

  1. 质保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一年。

  2. 质保期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内采取令甲方满意的修复措施,无条件补货,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 如乙方产品经上海市检验部门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或未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时,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作为违约行为按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六、付款方式

  1. 预付款:合同签订时乙方预付10%的订金。

  2. 乙方以 转帐 方式支付货款

  甲方临时帐户:户名:

  3. 质保金:质保期为自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质保金到期在无质量问题条件下支付。

  七、违约责任

  1. 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违约自行终止合同,违约方以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给与对方赔偿,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

  2. 如出现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的,或所供产品未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 延期交货:乙方延期交货按每延期一天处罚合同总价款的0.5%,但误期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4. 累计超过二十天延期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处以合同总价款10%的赔偿处罚。

  5. 所有处罚在支付当期货款时予以扣除。

  八、补货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甲方的补货通知书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发出,乙方须在接通知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交货。乙方在执行完合同供货后,有义务在两年内无条件满足甲方的补货要求,且不作价格调整。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节,协商调节不成,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价格、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及税金等全部费用。

  2.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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