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租赁方):
乙方(承租方):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尤溪县中仙乡长门村 自然村,四至界限:东与 为邻,西与 为邻,南与 为邻,北与 为邻。面积约 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20xx年,从20xx年1月 日起至20xx年1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租赁费用:以上耕地租金每年共 斤干谷子或 元/年。缴纳方式:于
每年的12月30日前交清当年租金。(谷子可按市场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耕地租赁示意图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签订时间: 20xx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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