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负责人: ,系该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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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职业无职业,现住 。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 元及利息 元,共计: 元。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按照 %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自还款时止;
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车架子号 发动机号 车辆(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年 月 日在我行办理贷款购车业务(车卡),随后购得奥迪轿车一台(车架子号 发动机号 )。后因被告持续拖延还款,并造成 期违约,既根本违约。为此,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东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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