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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合同

2023-07-09 来源:步旅网

  广告拍摄合同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联系人: 合同联系人: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按本合同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制作电视广告片。

  2.广告影片内容: 。

  3.广告影片名称: 。

  4.广告影片长度: 秒广告。

  5.本约广告片使用地区及媒体: 。

  第二条 制作期限

  本约广告 年 月 日拍摄, 个工作日内以可交片。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币种

  1.本合同使用币种为: 。

  2.本合同价款总额: 元(大写: 元整)。

  第四条 价款支付

  1.乙方应将本约总价款的 %作为首付款;在双方就工作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后,于收到甲方开具的付款凭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 形式支付给甲方。

  2.甲方交付给乙方母带,且母带经乙方验收无异议,甲方应向乙方开据有效发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将 余款以 形式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片质要求

  本约广告影片的片质应符合经双方确认的广告片脚本、创意意图、修改意见、客户要求等内容。上述内容均需有文字记录,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第六条 法律权利

  1.由甲方创作的广告脚本、影片、广告片、录音和其他项目或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著作人署名权。

  2.甲方承诺在制作过程中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及肖像权、隐私权,因甲方拍摄造成侵犯他人权利的,由此而带来的责任甲方负责,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上述所称知识产权、肖像权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之任何资料,属乙方提供并指定使用包括没有提供法律上许可权利的,甲方则免除上列诸项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4.本约广告片若商品本身涉及商标或专利权属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该纠纷之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责任条款

  1.在制作过程中,如果乙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等从而影响甲方制作成本,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合同金额。

  2.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甲方不得将广告资料用于本约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

  第八条 拍摄取消补偿

  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

  第九条 迟延条款

  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甲方拍摄延迟,乙方应按甲方实际的损失做经济补偿。甲方应提出实质开支所产生的费用证明。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

  第十条 保密

  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为乙方所有之财产,甲方应尽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验收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母带后,应根据事前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其后___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甲方所提交的工作。

  2.广告片完成后若乙方对内容不满意,可以书面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但是应以 次为限,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作出修改;若乙方要求修改的次数超过 次,则每超过一次应当向甲方额外支付酬金 元(大写: 元整),并且甲方亦有权拒绝。若甲方修改之后乙方仍不满意,并且甲方拒绝继续修改的,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合同终止。

  3.验收标准以本约第五条规定的“片质要求”为标准。验收情况以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本约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2.当事人一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需赔偿对方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文本由 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和签署

  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受人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其他

  1.本约附件构成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约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由合同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约自各方授权代表人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4.本约壹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份为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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