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女儿 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甲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乙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内,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
2.2 抚养费支付期间,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2.3 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定有必要支付抚养费。
2.4 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乙方,甲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甲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大写) (¥ 元)。
2.5 离婚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甲方赔偿金人民币(大写) (¥ 元)。
2.6 乙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2.7 甲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 次,甲方在周六上午八点接女儿到甲方居住地,于周日下午六点送回乙方居住地,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寒暑假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 天,如甲方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乙方有协助的义务。
2.8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