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区气象条例》《河南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防控原则,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科学有效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全力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和应对全区范围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引发的农业、交通、城区运行、生产安全等其它次生、衍生灾害或突发事件。
1.5灾害风险分析
因极端天气造成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包括:一是对交通运输造成不利影响,可导致铁路、高速、市区干道、水路等交通运输方式无法正常运行,引发大面积交通拥堵、人员滞留,造成城区煤、电、油运输供应困难,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增高;二是对城区运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可导致电线结冰、供水管道破裂、电力杆塔和通信基站倒损等设施故障,造成水、电、气、暖、通信等供应保障中断,也可导致城区公共交通停运、生活物资供应紧张、引发群众身体健康疾病,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三是对农业农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可导致农作物受冻受害,影响蔬菜、畜禽、水产等设施农业生产,影响农产品正常流通和存放供应,还会造成农村断路、断电、断网、断水,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崩塌、滑坡等突发风险,对林业新造林、苗木花卉、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影响;四是对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可导致危房、简易房、车棚等构筑物受压倒塌,户外施工、作业及起吊、装卸、危险品运输等工作,增加事故发生风险。
1.6应急处置原则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由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统筹,各级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实际和波及范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或本部门灾害应急处置。当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级以上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处置。当灾害影响大、灾情严重时,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对,并接受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统筹指挥指导。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政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相关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
秘书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郾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等单位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应当成立综合协调组、救援救灾组、监测预警组、交通处置组、物资保障组、社会运行组、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确保应急高效和指挥及时。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镇(街道)、村(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村(居)要积极履行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灾害防御和先期处置。
3预防监测预警
3.1灾害预防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前移防御关口,做好各项灾害防范准备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预防措施:
(1)加强灾害预报预测,应急部门积极与区气象部门对接,加强低温、暴雪、寒潮等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应急、自然资源、农业、交通、住建、城区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以及煤、电、油、气等行业领域共同加强衍生灾害会商研判;
(2)做好灾害应急准备,预置预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救援专家、队伍,加强各级各部门值班值守,确保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3)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有关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4)加强城区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风险隐患排查,加强低温雨雪冰冻条件下生产安全等相关技能培训;做好水、电、气、暖、通信、气象、农业等易受低温雨雪冰冻影响的设备设施防冻准备;
(5)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防灾意识、做好个人防护;
(6)做好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生活困难人员、前期受灾安置人员等重点群体防冻防灾保护,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和生活物资供应等应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其他各项准备。
3.2灾害监测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区、镇监测网络,并与市网络连接,完善三级监测网络,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应急部门在得到气象部门通报后,负责发布低温、暴雪、寒潮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区管理、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监测预报工作,结合气象监测预报预测信息,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影响及危害分析研判,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3.3灾害预警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低温、暴雪、寒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预警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3,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部门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研判本行业、本领域可能面临的风险,根据需要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本行业、本领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
3.4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原则,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气象局发布低温、寒潮、暴雪等灾害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有力行动,为可能发生的灾害做好充足准备。
3.4.1区指挥部行动:
(1)组织应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会商研判,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和灾害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启动灾害应急响应,发布灾害应急响应指令,指导有关基层政府、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
(2)加大灾害预警宣传,及时发布、传播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增强全民防灾救灾意识,公布信息接收、咨询、求救方式,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印发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通知,根据灾害预警和实际情况,必要时下达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预警指令。
(4)预置准备抢险救灾装备、物资和队伍、专家各类应急资源,调集备好除冰雪装备器材、消融雪物料等物资,必要时将装备、物资、人员前置到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关键部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专兼职救援力量做好值班备勤,保持有关应急处置和操作保障人员值班值守,确保能够随时投入灾害应急处置;
(5)加强巡查检查,督促有关基层政府和部门单位压实责任,全面落实灾害防御措施,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等,及时发现并整改薄弱环节;
(6)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区场经营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高度关注并做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灾害应对准备,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建施工工地、前期受灾地区、敬老院、学校、医院、农业种植养殖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风险排查,督促加强灾害防范应对;做好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生活困难人员、前期受灾安置人员等重点群体看护保障,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地区的群众转移撤离;如有必要及时果断采取“关、停、撤”等措施,全面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8)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害风险较大镇办园区,督促指导当地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
3.4.2有关部门、单位行动
(1)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加强信息通报,应急部门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联系,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测,适时加密预报频次,保持应急通信畅通;
(2)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协调保障煤、电、油等重要资源供应,协调做好重要能源设施的防冻防结冰工作,加强运行状况监控并做好应急准备;
(3)公安机关加强道路巡逻、治安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加强警情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置,视情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4)交通运输部门指导车站、港口、码头等做好灾害防范和应急准备,高速公路、国省区干道等管理部门及时清除积雪结冰,视情采取管控、限速等措施;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区政公用行业单位、建筑、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工地临时建(构)筑物等加强巡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加强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6)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城区预备预置应急装备、物资、人员,做好城区道路积雪、结冰清除准备,做好供水、供气、供暖等设施排查和防冻工作,对室外公共区域广告牌和城区绿化树木加强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7)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做好老师、学生、幼儿防灾宣传教育,加强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好因灾停学、停课的应对措施;
(8)民政、应急、残疾人保障等部门,加强对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受灾安置群众、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扶助,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御寒物资,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9)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和价格总体稳定,协调维护区场秩序;
(10)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协调做好蔬菜、畜禽、水产等设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和抵御极端天气准备,水利部门指导协调做好极端天气影响下农村供水保障等工作;
(11)自然资源、应急、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河道、水利工程、农村供水设施、傍河景区设施等低温冰冻监控,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监测,指导管理单位开展巡险查险,及时排查、抢修因灾受损工程设施设备;
(12)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做好防灾救灾准备,排查风险隐患,调控游客流量,及时转移、疏散受威胁游客,必要时关闭景区(点);
(13)发改、工信等督促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暖等单位及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检修设施设备,加强供应运行监控,完善应急抢修、应急保供等预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准备;
(14)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传播该预警信号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群众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对宣传。
其他相关地区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当灾害风险已经解除,预警发布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有关政府、部门在保证安全有序前提下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引发灾害或突发事件后,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政府要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和相关预案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应急部门。
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或事件,首报信息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属地政府,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接报部门、属地政府须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至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40分钟内报书面报告;较大灾害或事件须在30分钟之内报告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接报部门、属地政府须在1小时内报告至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一般事件须在3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接报部门、属地政府须在6小时内向报告报告至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灾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为保证信息报送及时,报送单位须严格规范信息初报、续报内容,严格执行报送时限规定,做好灾害信息动态跟踪。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时,各镇(街道)、园区指挥机构、区气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区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每日定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情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报告时间为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每日8时、18时,Ⅲ、Ⅳ级应急响应时为每日18时,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地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接报灾情后,根据灾情实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到事发现场指挥抢险救灾,采取切实必要应急处置措施,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有效保障交通运输、城乡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群众基本生活等各方面运行安全,确保科学、有效、有序开展抢险救灾。
经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灾情,或即将发展到或已达到较大以上灾害级别时,由区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处置应对,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在市工作组(或指导组)指挥指导下组织现场处置。
4.3应急响应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判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研判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研判报副指挥长批准决定启动。
4.3.1Ⅰ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条件。达到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连续低于零下25℃预警;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零下25℃,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25℃;
(2)区气象局发布未来24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半数以上镇(街道)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道)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6级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4)当灾害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区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或造成铁路干线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其他线路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等情况,启动区相关铁路、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
(5)灾害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
(6)当灾害造成特别重大型地质灾害,启动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
(5)文旅等群体性活动500人以上因灾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启动区、部门相关文旅、群众性活动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
(6)其它领域发生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或其引发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区及部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
(二)区指挥部响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召集受灾地区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开调度会商紧急会议,掌握灾情,研判灾害发展趋势,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2)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组,有关成员快速到位,在区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
(3)发布全力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有关命令、指令,保证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并联络通畅;
(4)根据应急救援救灾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可视情况设立一个或多个现场应急处置组,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当地实际困难和问题;
(5)加强加密监测和灾情信息收集,每日8时、18时,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情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6)根据事发地请求和抢险救灾需求,调度区级救援装备、物资、队伍、专家等赶赴现场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市有关局、其他地区申请救援救灾支援,或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救援力量增援;
(7)每日8时、18时,收集各灾害发生地政府应急处置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8)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灾害实况和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媒体做好灾害现场和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加强社会公众舆论引导;
(9)统筹调配救灾救助资金、物资,做好灾情统计评估、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准备。
4.3.2Ⅱ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条件。达到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连续低于零下20℃预警;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零下20℃,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20℃;
(2)区气象局发布未来24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半数以上镇(街道)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镇(街道)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下降14℃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6级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4)当灾害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或造成铁路干线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其他线路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或造成重大交通运输事故等情况,启动铁路、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
(3)灾害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
(4)当灾害造成重大型地质灾害,启动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
(5)文旅等群体性活动200人以上、500人以上因灾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启动区、部门相关文旅、群众性活动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6)其它领域发生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或其引发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区及部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
(二)区指挥部响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召集受灾地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开调度会商紧急会议,掌握灾情,研判灾害发展趋势,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2)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在区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
(3)发布全力做好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4)根据应急救援救灾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可视情况设立一个或多个现场应急处置组,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当地实际困难和问题;
(5)每日8时、18时,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报告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情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6)根据事发地请求和抢险救灾需求,调度区级救援装备、物资、队伍、专家等赶赴现场抢险救灾,联系协调其他县区,做好救援救灾支援准备,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应急备勤准备。
(7)每日8时、18时,收集各灾害发生地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8)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组织协调媒体做好灾害现场和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加强社会公众舆论引导;
(9)统筹调配救灾救助资金、物资,做好灾情统计评估、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准备。
4.3.3Ⅲ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条件。达到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连续低于零下15℃预警;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零下15℃,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15℃;
(2)区气象局发布未来24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半数以上镇(街道)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述镇(街道)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5级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当灾害造成国道、区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造成铁路干线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其他线路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或造成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1小时以上并达30列及以上,或造成较大交通运输事故等情况,启动铁路、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
(5)灾害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
(6)灾害造成中型地质灾害,启动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
(7)文旅等群体性活动50人以上、200人以下因灾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启动区、部门相关文旅、群众性活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6)其它领域发生的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或其引发的较大突发事件,启动区及部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二)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可以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常务副指挥长召集受灾地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开调度会商紧急会议,掌握灾情,研判灾害发展趋势,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2)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在区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
(3)发布全力做好应急救援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4)根据应急救援救灾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当地实际困难和问题;
(5)每日18时,收集有关部门的灾害监测预警、灾害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
(6)根据需要调度部分区级救援装备、物资、队伍、专家等支援救援救灾现场,协调预置其他救援力量做好应急备勤准备;
(7)每日18时,收集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4Ⅳ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条件。达到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连续低于零下10℃预警;或者过去24小时全区已有三分之一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零下10℃,预计未来24小时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10℃;
(2区气象局发布未来24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区气象局发布未来48小时,全区将有半数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4~5级以上大风,且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4)当灾害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或者造成铁路干线中断行车30分钟以上,其他线路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造成旅客列车不同程度晚点20列及以上,或者造成一般交通运输事故,启动铁路、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3)灾害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区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4)灾害造成小型地质灾害,启动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5)文旅等群体性活动50人以下、10人以上因灾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启动区、部门相关文旅、群众性活动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6)其它领域发生的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或其引发的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区及部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
(二)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可以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受灾地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开调度会商紧急会议,掌握灾情,研判灾害发展趋势,部署应急处置任务;召开调度会商会议,掌握灾情,研判灾害发展趋势;
(2)必要时派出指导工作组,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每日18时,收集有关部门的灾害监测预警、灾害损失、应急处置等情况;
(4)每日18时,收集各灾害发生地政府应急处置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5)根据需要调度预置有关救援力量做好应急备勤准备。
4.4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实行动态信息发布。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灾害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响应变更与终止
当灾害影响将扩大或者减轻时,区指挥部及时调高或降低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当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响应变更、终止的签发和发布流程与启动应急响应流程一致。
响应终止后,有关政府、部门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5.2调查评估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完成后,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开展调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Ⅳ级灾害突发事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Ⅲ级灾害突发事件由区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恢复重建
受灾地政府根据灾损实际和重建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序地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保障措施
6.1监测预警保障
区政府应当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监测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人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网络,提高监测预报水平。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建立通畅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和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预警等应急信息发布保障,研究、应用向特定人群、特定区域发布应急信息、以及全覆盖发布应急信息的相关技术,实现信息及时按需发送。
6.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做好人员转移运输所需车辆保障,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及时抢通重要道路运输通道。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技能实操实训和防灾防护培训。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自救互救培训,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实训实练。
6.4装备物资保障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特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储备适合实用的清除冰雪、道路清障等装备设备物资,并配套建立操作员、技术员队伍,保障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期间,装备物资能快速投送并正常使用。
6.5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责任,建立健全与灾害救援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援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公共健康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研究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整合共享。做好医疗应急保障,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等工作。
6.7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积极发动各单位组织和广大民众,参与清除积雪、结冰等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并在事后给予补偿。
6.8培训宣教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本级、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引导所属单位、人员掌握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提高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业务水平。应急、交通、公安、住建、城区管理、教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演练,或开展部门联训联演,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注重加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获取、应对灾害预警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各镇(街道)、园区可参照区级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编修和印发实施。
7.2责任奖惩
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履行防灾减灾救灾职责,建立健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积极承担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指挥协调、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灾害应急救援任务。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具有表彰奖励、优抚抚恤、征用补偿等法定权利。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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