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伊犁州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及上级部门下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全渡汛,特制定本制度。
1、汛期前组织成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并设立由专业人员和专职人员构成的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工作组。
2、汛期时要设立专门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办公室,并配备电话和传真机。
3、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室要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缺岗,空岗和漏岗,值班时尽职尽责。
4、值班室内要设立“汛期地质灾害记事簿”。详细记录每天接听电话情况。
5、值班时如遇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汛期值班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经常巡视和检查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如发现缺岗、空岗或漏岗应严肃处罚。
7、汛期结束后,要对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要奖惩并举,对忠于职守并及时通报和妥善处理重大地质灾害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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