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加盟乙方销售系统达成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的含义
本协议所称合作,是指甲方申请在中国境内进行FlashDSO并口数字存储示波器的网络销售和推广,并同意将由该所产生的销售额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的申请。
第二条 甲方的承诺
(一)甲方在中国境内销售和推广甲方提供的软件,并负责向FlashDSO使用者收取费用。
(二)甲方提供特定的渠道使乙方方便了解FlashDSO的销售和推广情况。
(三)甲方保证对乙方提供的FlashDSO不做本协议以外目的的任何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承诺:
(一)乙方必须是FlashDSO的合法著作权人,并对FlashDSO拥有独立的发行权、传播权。
(二)乙方必须保证FlashDSO不侵犯任何其他同类软件的著作权。
(三)乙方同意甲方在中国境内销售FlashDSO。
(四)乙方必须保证FlashDSO在使用中不会对客户端计算机系统造成任何破坏。
(五)乙方提供3个月免费质量保证,逾期后收取材料费。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签署,一经双方签署,有效期限最低为一年,自甲方向乙方提供FlashDSO并经乙方接受之日起计算。一年期间届满,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退出合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条件停止FlashDSO的推广和销售。甲方未向乙方发出退出合作书面通知,则乙方认为甲方同意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五条 销售利益的支付
甲方的代理费为70%的原价,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提货时需预付总额的90%。每月15号结款如遇公休日自动往后延迟,甲方将支付剩下10%的款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本协议所涉软件销售利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退出合作,但必须将退出的合理原因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软件并被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深圳
第十条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不可调和的争议,应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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