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加班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加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加班为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工作。
第四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第五条 各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项目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项目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项目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部。
第六条 行政部协助各部门/项目做好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加班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不计加班;应酬、出差的不计加班;工作性质属倒班的不计加班。
第九条 员工加班要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事先得到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部备案,否则,公司不予认定,也无须支付加班费。
第十条 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需由部门负责人及时提交行政部,特殊情况必须在实际加班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交。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负责人需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相关部门主管或负责人要加以额外的说明,并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领导补批后的加班申请单提交行政部。
第十三条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在外出差,应由该岗位授权替代岗位人员签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所有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十五条 员工加班后应在三个月内优先安排调休,调休以加班的同等时间计算。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加班费计算方式如下:每小时加班费=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加班时数 系数
系 数:周 一 至 周 五 为 1.5 周 六 至 周 日 为 2 法 定 节 假 日 为 3
第十七条 加班工资由行政部核实加班考勤记录及加班申请后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十九条 发现虚报加班的,除追回已发加班费外,另按照100%的加班工资扣罚。审批领导及申请加班的人员各承担一半,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将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 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