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乙方通过招拍挂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甲方与土地竞得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成本、资金成本,并向乙方支付土地一级开发收益。
(1)全部成本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 万元(以实际工程结算数为准)、征地费用、拆迁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等乙方投入的全部资金。
(2)资金成本自乙方实际投入资金之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开发收益按实际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的 %核定。
2. 若乙方通过招牌挂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则土地出让收益按下列方式结算:
(1)如乙方以挂牌价( 万元/亩)取得土地,甲、乙双方按 的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已向村民支付的全部费用。
(2)如乙方取得土地的价格超过 万元/亩,高出 万元/亩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其余甲、乙双方仍按 的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甲方向乙方返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已向村民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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