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被委托方)
为发挥双方优势,开拓市场,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注意要与获证产品名称、范围相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为:
二、委托加工的产品质量:甲方委托已方加工的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可以列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数量:甲方委托已方加工的产品数量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也可以列出具体数量)。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标识标注式样:
如双方均获得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第一种:委托方厂名:
委托方厂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种:委托方厂名:
委托方厂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被委托方厂名:
被委托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委托方未获得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则只能采用上述第二种标注方法。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甲方委托已方加工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
六、委托加工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超过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七、争议的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委托加工备案审查注意事项
委托加工备案只是许可证管理的一个备案,其它事项尽量不要在委托加工备案材料中出现。
一、实行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在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中,除防伪技术产品外,其它产品均实行委托加工备案制度。
二、材料审查
1、申请书及委托加工合同中委托加工的产品及单元规格必须与获证产品一致。
2、委托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应有前一年度的年检合格记录,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或覆盖委托加工的产品。
3、申请书及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住所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被委托方的生产地址必须与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生产地址一致。
4、申请书中委托加工标识标注一栏中只按规定标注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标志。其它内容不在备案规定之内,不要填写。
5、采用推荐合同基本式样中第一种标注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双方任何一方许可证的有效期。采用第二种方式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有效期。
委托加工备案的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三、申请材料、企业情况的核实
各市局要对委托加工双方提供的备案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
不管采用何种标注方式,双方中获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核实工作由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要保证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没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等规定行为。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由代理机构代办。
四、省局备案意见栏的填写
委托加工一方在我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局在对应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备案”,并由经办人签字;委托加工双方均在我省同一地区的,由所在地区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委托加工双方在我省两个地区的,经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市局出具核实意见后,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局分别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意见栏内填写备案意见。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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