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干强,19xx年1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成都体育学院 9-4-2-3,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干强与何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xx)成民终字第6372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19日申请人干强(一审本诉原告,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何可(一审本诉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产生纠纷。20xx年4月10日申请人干强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何可提出反诉。20xx年8月23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针对本诉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裁定一审中干强撤诉,并对何可提出的反诉进行了审理,20xx年8月31日,作出【(20xx)锦江区民初字第1881号】判决。
20xx年10月31日申请人干强向贵院提出上诉,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案号为【(20xx)成民终字第6372号】。
现针对一审法院裁定撤诉的【(20xx年)锦江区民初字第1881号】事实,上诉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再次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近期法院内部工作衔接问题,无法立案。
为了避免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针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判决,现申请人请求贵院对【(20xx)成民终字第6372号 】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延期时间为3个月。
此致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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