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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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 .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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