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在上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 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3、代理再审诉讼
□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6、其他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代理(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4、其他约定:
(注:具体代理权限按照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 方式收取律师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费共计 元。
□2、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按照每小时 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具体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4、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 元,共 件,律师费共计 元。
□5、在上述四种收费方式中,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具体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另行约定。
(二)办案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前预付办案费用元。事后乙方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支付时间
律师服务费以及预付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付完毕。
乙方盖章开具的票据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费的法定结算凭证,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应立即将解除委托的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且视为乙方已经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务,达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在解除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但因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
(三)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事项导致乙方的工作量明显增多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由甲、乙双方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义务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证据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 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承办律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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