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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020-05-04 来源:步旅网

  (一)收款方针

  1、 业务人员在公司为其客户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劳务后,应及时把广告认定单交由客户确认,并及时催收款项。

  2、 收款时间:次月13日前。(注:数据入网要求一次收回合同所签订的金额)。

  3、 回款方式:转帐支票,非远期、空头或错误支票;现金;抵实物,(所抵实物必须为公司需要或对方企业濒临破产无法收回所欠款项,并且要有公司总经理的批示)。 严禁市场员垫付业务款,否则公司除追收客户款,没收市场员所垫款项,并通报批评。

  4、 部门人员调动或离职等,部门经理必须监督其业务款项的回收及移交,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四份(一

  份交财务、一份部门留存、移交人接受人各执一份),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及财务部相关统计人员均应签字,并报财务备案。接受人应核对帐单金额及是否经过客户确认。

  (二)未回款考核办法

  1、未回款处罚

  1)由于业务人员失职造成的未回款,扣全额;

  2)由于公司内部原因造成的未回款,分相关责任扣罚;

  3)由于外部不可抗力(如客户倒闭、破产等)造成的未回款,持相关部门证明,只扣业务成本。

  2、 未回款从个人收入中按比例核减,待回款后按以下方法返还:

  1) 未回款额分三个月核扣,当月扣10%,次月扣30%,第三个月扣60%;

  2) 未回款扣款每月随工资补发,三个月内全部收回,补发全部扣款额,提成按5%;

  3) 若第3个月仍未回收该款项,该市场员停止业务,专职收款.在3个月之后回款,待回款后只补发扣款额,不予提成。

  3、 未回款项不计入业绩。

  4、 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未回款如申请坏帐,则扣除该业务员该笔应收款30%的印刷成本,并处以30%的罚款,其直接主管或经理督帐不利,同时处以5%的罚款。

  5、 若市场员连续两个月无未回款且业绩均在部门任务额(任务额低于8000元的以8000元计)以上,则酌情给予奖励。由市场员申报,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后在工资中发放。

  6、 财务部对部门未回款进行监督。对3个月以上部门未回款财务部上报公司总裁。

  7、 对预收款,按1%的比例对市场员给予奖励。

  (三)可疑客户及可疑帐款的处理

  1、业务员在接洽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情况,应填写“可疑客户报告单”,并建议采取措施。

  2、业务人员对在两个月内催收无效且金额较大的票款,应填写“可疑客户报告书”,并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等,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移送法律部门依法追诉。

  3、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款项未能收回的,业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法律机关证明、债权证明、破产宣告裁定等中的任何一种凭证,送财务部作冲帐准备。

  4、对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的业务员,一旦发现,公司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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